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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一般納稅人可按簡易辦法征收

2009-8-27 10:29  【 】【打印】【我要糾錯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的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chǎn)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趴h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fā)電單位生產(chǎn)的電力。小型水力發(fā)電單位,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小型水力發(fā)電單位。

 、平ㄖ煤蜕a(chǎn)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⑶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xù)生產(chǎn)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扔梦⑸铩⑽⑸锎x產(chǎn)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

 、勺詠硭。

 、噬唐坊炷粒▋H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chǎn)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nèi)不得變更。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按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nèi));

  2.典當業(yè)銷售死當物品;

  3.經(jīng)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的免稅商店零售的免稅品。

責任編輯: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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