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5]35號、國稅函[2006]902號和財稅[2009]5號以及本通知有關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政策,適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屬分支機構)和上市公司控股企業(yè)的員工,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業(yè)股份比例最低為30%(間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對二級子公司的持股)。
間接持股比例,按各層持股比例相乘計算,上市公司對一級子公司持股比例超過50%的,按100%計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權激勵所得,不適用本通知規(guī)定的優(yōu)惠計稅方法,直接計入個人當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1.除本條第(一)項規(guī)定之外的集團公司、非上市公司員工取得的股權激勵所得;
2.公司上市之前設立股權激勵計劃,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權激勵所得;
3.上市公司未按照本通知第六條規(guī)定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備有關資料的。
這里一定要注意的是,不符合上述控股比例規(guī)定的上市公司控股企業(yè)的員工不能享受優(yōu)惠計稅方式,且控股公司只限于上市公司對二級子公司的持股。二級以上的控股子公司員工就不能享受優(yōu)惠計稅方法了。因此,這里,企業(yè)需要關注控股層次和持股比例這兩個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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