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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作為外語教學能力認定辦法

教育部令[2004]第19號

頒布時間:2004-08-2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教育部

  《漢語作為外語教學能力認定辦法》已于2004年4月1日經部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fā)布,自2004年10月1日施行。

  教育部部長 周濟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漢語作為外語教學能力認定辦法

  第一條 為了提高漢語作為外語教學的水平,做好漢語作為外語教學能力認定工作,加強漢語作為外語教學師資隊伍的建設,促進對外漢語教學事業(yè)的發(fā)展,依據《教育法》和《教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從事漢語作為外語教學工作的中國公民和外國公民所具備的相應專業(yè)知識水平和技能的認定。對經認定達到相應標準的,頒發(fā)《漢語作為外語教學能力證書》(以下簡稱《能力證書》)。

  第三條 漢語作為外語教學能力認定工作由漢語作為外語教學能力認定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定委員會”)根據本辦法進行組織。認定委員會成員由教育部任命。認定委員會的職責是制訂能力認定的考試標準,規(guī)范能力證書課程,組織考試和認定工作,頒發(fā)《能力證書》。

  第四條 《能力證書》申請者應熱愛漢語教學工作、熱心介紹中國文化、遵守法律法規(guī)、具有良好的職業(yè)素養(yǎng),須具有大專(含)以上學歷和必要的普通話水平。其中的中國公民應具有相當于大學英語四級以上或全國外語水平考試(WSK)合格水平。

  第五條 《能力證書》分為初級、中級、高級三類。

  取得初級證書者應當具備漢語作為外語教學的基本知識,能夠對母語為非漢語學習者進行基礎性的漢語教學工作。

  取得中級證書者應當具備漢語作為外語教學的較完備的知識,能夠對母語為非漢語學習者進行較為系統(tǒng)的漢語教學工作。

  取得高級證書者應當具備漢語作為外語教學的完備的知識,能夠對母語為非漢語學習者進行系統(tǒng)性、專業(yè)性的漢語教學和相關的科學研究。

  第六條 申請《能力證書》須通過下列考試:

  初級證書的考試科目為:現代漢語基本知識、中國文化基礎常識、普通話水平

  中級證書的考試科目為:現代漢語、漢語作為外語教學理論、中國文化基本知識

  高級證書的考試科目為:現代漢語及古代漢語、語言學及漢語作為外語教學理論、中國文化。

  第七條 申請中級、高級證書者普通話水平需達到中國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規(guī)定的二級甲等以上。

  第八條 對外漢語專業(yè)畢業(yè)的本科生可免試申請《能力證書(中級)》;

  對外漢語專業(yè)方向畢業(yè)的研究生可免試申請《能力證書(高級)》。

  中國語言文學專業(yè)畢業(yè)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可免試漢語類科目。

  第九條 漢語作為外語教學能力認定工作每年定期進行。申請證書者須先通過能力考試,憑考試合格成績申請證書。申報考試和申請證書的具體時間及承辦機構由認定委員會決定。

  第十條 《能力證書》申請者須向申請受理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㈠《漢語作為外語教學能力證書申請表》(一式兩份);

 ?、嫔矸葑C明原件及復印件;

 ?、鐚W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杩荚嚦煽冏C明原件及復印件(符合免考試科目者須提交所要求的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槠胀ㄔ捤綔y試等級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晖庹Z水平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一條 《能力證書》由認定委員會監(jiān)制。

  第十二條 申請證書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經認定委員會核實,不予認定;已經獲得《漢語作為外語教學能力證書》者,由認定委員會予以注銷。

  第十三條 為了提高漢語作為外語教師的專業(yè)能力,認定委員會規(guī)定《能力證書》的標準化課程和大綱。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6月23日發(fā)布的《對外漢語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12號)同時廢止,《對外漢語教師資格證書》同時失效,須更換《能力證書(高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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