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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后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勞辦發(fā)[1995]104號

頒布時間:1995-04-22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勞動部辦公廳

廣州市勞動局:

  你局“《關于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后的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有關問題的請示”(穗勞函字[1995]第023號)收悉。經研究,現(xiàn)就你局所詢問題,答復如下:

  1、關于“辭退”職工是否可按《關于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后的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勞辦發(fā)[1994]376號)(以下簡稱《復函》)規(guī)定辦理的問題。

  辭退職工工齡計算問題,原勞動人事部在“關于印發(fā)《若干問題解答》的通知”(勞人勞[1987]31號)中明確,即“職工被辭退前的工齡及重新就業(yè)后的工齡合并計算”。

  2、關于“自動離職”的職工是否亦可按《復函》意見處理的問題。

  勞動部辦公廳在《關于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復函》(勞辦發(fā)[1994]48號)中明確,“因自動離職處理發(fā)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因此,自動離職的職工工齡計算可按《復函》意見處理。

  3、關于除名職工連續(xù)工齡計算時效的溯及力問題。

  我們意見,應從各地實行職工個人繳納養(yǎng)老保險費的時間,作為除名職工計算連續(xù)工齡的起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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