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關于“離職”和“辭職”有關問題解釋的復函

勞人險函[1983]45號

頒布時間:1983-11-0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勞動人事部

中央組織部研究室:

  你們9月1日來信收到。關于《黨的組織工作問答》第六十二條的內容,即:"對于尚未喪失工作能力而自愿要求退職的干部,可按不同情況,分別處理"一段和后面兩段,“退職”二字是否有誤,擬應改為“離職”或“辭職”。我局在1982年11月1日給你們的函中提到:“這里所說的離職,主要是尚未喪失工作能力的干部,由于個人原因要求退離的。這同完全喪失了工作能力而又不符合退休條件的干部的退職,有所區(qū)別。”關于尚未喪失勞動或工作能力的企業(yè)職工要求辭職問題,今年4月8日我部和國家經委在勞人計[1983]42號文《全國整頓企業(yè)勞動組織工作座談會紀要》第六條已作了新的規(guī)定:“富余人員自愿要求辭職自謀生計的,經企業(yè)領導批準,可以辦辭職手續(xù)。經批準的辭職人員,家居城鎮(zhèn)的,工齡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本人半個月標準工資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六個月的工資;回農村的,工齡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本人一個月標準工資的一次性的生活補助費,最高不超過十二月的工資?!标P于黨政機關的干部,《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地市州黨政機關機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中發(fā)[1983]6號)提出“可采取留職停薪的辦法”辦理。因此,《問答》第六十二條有關離職的內容,實際上已被新的規(guī)定取代。我部干部局準備擬一個干部離職辦法,印發(fā)前將征求組織部及有關部門意見。

回到頂部
折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