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市財政局關于杭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杭政辦函[2008]302號

頒布時間:2008-08-18 11:07:46.000 發(fā)文單位: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區(qū)、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市財政局擬訂的《杭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xiàn)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杭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市財政局 二○○八年八月七日)

  為加快推進城市公交優(yōu)先體系的構建,解決市民“出行難”,實現(xiàn)城市公共交通“便捷、安全、舒適、經濟”的目標,根據建設部、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優(yōu)先發(fā)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經濟政策的意見》(建城〔2006〕288號)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構建“城市公交優(yōu)先”體系解決市民“出行難”問題的實施意見(試行)》(市委發(fā)〔2004〕34號)及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一、資金來源

  以市區(qū)(不含蕭山、余杭區(qū))土地出讓金收入5%籌集的城市管理資金的50%為來源,由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杭州市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系統(tǒng)建設。

  二、安排原則

  杭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公共交通專項資金)按照“乘客優(yōu)先、百姓優(yōu)先”,“??顚S?、講求效益”的原則進行安排。

  三、使用范圍

  公共交通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

  (一)公共汽(電)車、旅游觀光車、水上巴士的場站(碼頭)建設;

  (二)出租車公益性綜合服務設施建設;

 ?。ㄈ┕步煌ㄜ囕v、水上巴士及其設施裝備購置與更新的補助;

  (四)軌道交通建設;

  (五)綜合換乘樞紐建設;

 ?。┦姓_定的其他公共交通事業(yè)。

  地塊改造區(qū)域內公交首末站和候車場站由土地出讓金的收益主體負責出資建設。

  四、預算管理

  公共交通專項資金納入政府預算,實行專項計劃管理。

  凡需列入公共交通專項資金計劃的項目,在公共交通專項資金來源確定的額度內,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發(fā)改委、建委進行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后,列入市城市維護建設專項資金計劃。

  公共交通專項資金計劃一經確定,各使用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經批準的建設內容、項目和標準實施,不得隨意調整和變更。確需調整和變更的,各使用單位應按照管理權限報市財政局、發(fā)改委、建委按有關程序辦理。

  五、資金使用

  各使用單位應根據年度資金使用計劃,按預算和工程建設進度向市財政局申請撥款。市財政局對撥款申請表、相關資料以及項目實施進度進行審核后及時撥付資金。

  公共交通專項資金必須??顚S茫缬心甓冉Y余,全部結轉下一年度使用,各級財政和各使用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擠占、挪用。各使用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準則和制度進行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可靠、完整、及時,并嚴格控制開支范圍和標準,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六、監(jiān)督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等有關職能部門應責令其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核減或者停止撥付資金:

  (一)截留、挪用公共交通專項資金;

 ?。ǘ┮蕴搱?、冒領、關聯(lián)交易等手段騙取公共交通專項資金;

 ?。ㄈ┥米愿淖児步煌▽m椯Y金項目內容;

 ?。ㄋ模┻`反規(guī)定超概算投資或擅自提高支出標準;

  (五)虛列投資完成額;

 ?。┢渌`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guī)定的行為。

  各使用單位應按照《財政性投資建設項目預決算審價報審管理辦法》(杭財基〔2000〕字364號)的要求,及時向財政部門辦理預決算的報審手續(xù);項目竣工后三個月內應完成工程決算和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上報工作。

  對決算后應上繳的結余資金,各使用單位必須在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后30日內上繳財政部門。

  公共交通專項資金的使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jiān)督和檢查。

  七、績效評價

  市財政局、發(fā)改委、建委將不定期地對項目實施情況、公共交通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實施跟蹤問效,將結果及時報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并逐步建立績效評價制度。

  八、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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