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05]3號
頒布時間:2005-01-10 10:48:20.000 發(fā)文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河南省教育督導暫行規(guī)定》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十日
河南省教育督導暫行規(guī)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教育督導工作,保障教育法律、法規(guī)的實施,促進教育事業(yè)的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規(guī)定。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教育督導工作,并接受上級教育督導機構的指導。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的辦公室負責省教育督導機構的日常工作。
教育督導與評估實行分級負責、歸口管理。
第三條 教育督導的范圍為中等以下各級各類教育和與教育相關的活動。
教育督導的對象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職能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
第四條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教育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本行政區(qū)域內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辦學方向、辦學條件、辦學質量和辦學效益等教育、教學工作進行綜合評估。
第五條 教育督導必須依法實施,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教育督導機構的督學分為專職督學、兼職督學和特約督學,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fā)督學證書,每屆任期3年。
第七條 督學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ㄒ唬﹫猿謶椃ù_定的基本原則,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熱愛教育事業(yè);
(二)熟悉教育及與教育督導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方針、政策,有較高的理論水平;
(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熟悉教育、教學業(yè)務,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學管理經驗;
?。ㄋ模┳窦o守法,品行端正,堅持原則,辦事公道,身體健康。
第八條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對教育督導人員進行培訓,組織開展教育督導信息交流和科學研究。
第九條 教育督導機構開展督導工作時,可以根據需要進行綜合督導,也可以進行專項督導或者隨訪督導。
第十條 教育督導機構和督學采取下列方式開展督導工作:
?。ㄒ唬┞犎∮嘘P單位的情況匯報;
(二)查閱有關文件、檔案、資料;
(三)參加有關會議和教育、教學活動;
?。ㄋ模┱匍_有關人員座談會,進行個別訪問、測試或社會調查;
?。ㄎ澹Ρ欢綄挝贿M行現(xiàn)場調查。
第十一條 教育督導機構或者督學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Ρ欢綄挝贿`反國家有關教育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方針、政策的行為提出處理建議;
?。ǘ┌l(fā)現(xiàn)危及教職工和學生人身安全、侵犯教職工和學生合法權益、擾亂正常教學秩序等緊急情況時,有權制止或者責成有關單位予以制止,并提出處理建議;
?。ㄈΡ欢綄挝患捌渲饕撠熑颂岢霆剳徒ㄗh;
(四)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教育督導機構反映情況,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第十二條 被督導單位應當建立對教育工作的自查、自評制度,主動配合教育督導機構和督學開展督導工作。對教育督導機構和督學所提出的整改意見應當采取相應的改進措施。必要時教育督導機構可以進行復查。
被督導單位對督導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督導結果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教育督導機構申請復查,有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在收到書面復查申請30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對復查結論仍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復查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設立該教育督導機構的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教育督導機構提出申訴。
第十三條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qū)域內教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報告和通報有關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建立督導結果通報制度,可以不定期地將有關督導結果向社會公布。其中涉及重大影響的督導結果,在向社會公布之前,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
第十四條 教育督導工作不得影響有關單位的正常工作和教育教學活動。
督學與被督導單位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教育督導工作客觀公正進行的,應當回避。
第十五條 教育督導機構開展教育督導活動所需的經費及其他工作條件,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保證。
第十六條 被督導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對該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芙^向教育督導機構和督學提供有關情況和文件、資料的;
(二)阻撓有關人員向教育督導機構和督學反映情況的;
?。ㄈ逃綄C構提出的整改意見,拒不整改的;
?。ㄋ模┡撟骷佟⑵垓_教育督導機構和督學的;
?。ㄎ澹┐驌簟髲投綄W或者反映真實情況的人員的;
?。┢渌恋K教育督導工作的行為。
第十七條 督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jié)輕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撤銷督學職務或者其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驗^職貽誤工作的;
(二)在教育督導工作中歪曲事實,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ㄈ├寐殭嘀\取私利的;
?。ㄋ模├寐殭喟踊蛘叽驌魣髲退说?;
(五)泄露督導信息影響教育督導工作的;
(六)有其他濫用職權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