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天津市全民健身條例

頒布時間:2006-05-24 08:50:20.000 發(fā)文單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保障公民參加健身活動的權益,增強全民體質,構建和諧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全民健身活動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條 全民健身應當堅持政府支持和社會興辦相結合、科學文明、廣泛參與的原則。

  全民健身應當采取靈活多樣、因人因時因地制宜的方式,重視挖掘民族、民間傳統體育,研究、推廣科學健身方法。

  全社會都應當關心和支持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參加全民健身活動。

  第四條 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工作的領導,將全民健身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在制定年度財政預算時,安排群眾體育經費,并隨著經濟的發(fā)展逐步增加。

  第五條 市和區(qū)、縣體育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qū)域內全民健身工作的主管部門,制定并組織實施全民健身計劃,宣傳全民健身知識,指導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體育行政部門對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發(fā)揮各自的優(yōu)勢,通過設立全民體育健身專題、專欄等形式,宣傳推廣科學、文明、健康的體育健身項目和方法。

  第八條 市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對城市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的規(guī)定和本市城市總體規(guī)劃,編制本市公共體育設施設置規(guī)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按照國家規(guī)定納入城市規(guī)劃的公共體育設施預留地,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改變用途。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公共體育設施建設預留地的,應當依法調整城市規(guī)劃,以不少于原有面積的標準重新確定建設預留地。

  第九條 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的需要,按照公共體育設施設置規(guī)劃,投資興建公共體育設施。

  鼓勵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投資興建、經營管理公共體育設施,或者興辦面向公眾的全民健身經營服務實體。

  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支出范圍和比例用于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更新和維護。

  建設公共體育設施,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guī)定,設置無障礙設施。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qū),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建設相應的公共體育設施。

  配套建設的公共體育設施應當與居民住宅區(qū)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居住區(qū)內公共體育設施的使用功能。

  第十一條 因城鄉(xiāng)建設確需拆除公共體育場館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征得體育行政部門同意,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xù)。

  第十二條 公共體育設施投入使用前,應當明確管理者及其職責。

  利用彩票公益金配建的全民健身設施,由受贈單位負責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

  第十三條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公布開放時間和服務內容,在各類場地和設施的醒目位置標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因維修等原因暫停開放的,應當提前七日公布。

  需要收取費用的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對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免費開放或者給予優(yōu)惠。

  第十四條 公園應當對晨練的公眾免費開放,并公布開放時間。暫不具備條件的,由行業(yè)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向公眾開放的綠地,應當考慮全民健身的需要,修建必要的路徑,方便公眾開展健身活動。

  第十六條 鼓勵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

  學校的體育設施在不影響教學和安全的情況下,應當向社會開放。

  第十七條 向社會開放的體育設施管理者、經營者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健身活動安全;使用的體育設施和設備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對前款規(guī)定的實施情況依法進行監(jiān)督。

  第十八條 市級和區(qū)、縣級全民綜合性運動會至少每四年舉辦一次。

  本市全民綜合性運動會應當有一定數量的殘疾人比賽項目。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結合各自特點,制定職工健身計劃,提供器材、場地等條件,組織本單位人員在工作日內開展工前操、工間操等各種形式的健身活動。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開設體育課,并將體育課列為考核學生學業(yè)成績的科目;組織開展廣播操和多種形式的課外體育活動,保證學生在學校期間,每天有不少于一小時的體育活動時間。

  學校應當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全校性體育運動會。

  第二十一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結合本居住區(qū)的特點,組織居民、村民開展小型多樣的體育健身活動。

  第二十二條 鼓勵全民健身站、體育協會、體育俱樂部等群眾性健身組織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章程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和指導。

  第二十三條 進行健身活動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的管理制度,愛護體育設施和周邊環(huán)境,不得影響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體育健身活動中宣傳迷信、邪教、色情、暴力和其他不健康的內容,不得利用體育健身活動進行賭博等違法活動。

  第二十四條 市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制定本市全民體質標準和全民體質監(jiān)測方案,并定期進行監(jiān)測,每五年向社會公布監(jiān)測結果。

  第二十五條 本市按照國家規(guī)定實行社會體育指導員制度。社會體育指導員的評定標準和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社會體育指導員負責宣傳科學健身知識、傳授健身運動技能,指導科學健身。

  第二十六條 以健身名義從事違法活動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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