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規(guī)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湖南省文物保護條例》的決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

頒布時間:1997-09-2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湖南省人大常委會

  時效性:失效   實施日期:19970929  失效日期:20051101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文物保護單位

  第三章 考古發(fā)掘

  第四章 館藏文物

  第五章 文物購銷和出境

  第六章 文物拓印、復制、拍攝

  第七章 獎勵與懲罰

  第八章 附則

  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了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湖南省文物保護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決定對《湖南省文物保護條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十九條修改為:"擅自復制、拓印文物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扣押其復制品、拓印件。

  "刻劃、涂污或者擅自復制、拓印文物,造成文物損壞尚不嚴重的,由公安部門或者文物所在單位責令修復或者賠償損失,可以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出售文物復制品、拓印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二、第三十條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理:"(一)在基本建設或者生產活動中發(fā)現(xiàn)文物,不及時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保護現(xiàn)場,造成文物損壞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賠償損失;"(二)損毀文物保護單位或者改變文物原狀的,責令修復或者賠償損失;"(三)管理、使用文物保護單位,不履行保養(yǎng)、維修責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文物損壞的,責令賠償損失;"(四)擅自拆除、遷移文物保護單位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五)修繕、保養(yǎng)、遷移文物保護單位的設計、施工方案未經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而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修復;造成文物損壞的,責令賠償損失;"(六)擅自改變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屬于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的用途的,責令限期改正;造成紀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損壞的,責令修復或者賠償損失;"(七)擅自在文物埋藏區(qū)內進行建設工程的,責令停止施工;造成文物損壞的,責令賠償損失;"(八)在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大型基本建設不進行文物調查勘探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文物流失或者損壞的,責令追回文物或者賠償損失;"(九)在禁止攝影、錄像、攝制電影和電視的文物保護單位內進行攝影、錄像、攝制電影和電視活動,或者擅自用文物作道具的,責令停止拍攝、錄像、扣押膠片、像帶;造成文物損壞的,責令賠償損失。"三、刪去第三十一條。

  四、條文順序作相應的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文物保護條例》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湖南省文物保護條例(第二次修正)

  (1986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1994年7月7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于修改〈湖南省文物保護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jù)199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湖南省文物保護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文物的保護,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我省境內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文物,均受國家保護。

  第三條 我省境內的文物,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均屬國家所有。屬于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和傳世文物,其所有權受國家法律保護。文物的所有者必須遵守有關文物保護的規(guī)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保護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文物。各級人民政府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文物工作。

  省和文物較多的地區(qū)、自治州、市、縣、自治縣經同級人民政府或者行政公署批準,可以設立文物保護管理機構,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文物工作;未設立文物保護管理機構的地方,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委托文化館負責。

  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文化站有保護當?shù)匚奈锏呢熑巍?/p>

  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國家文物的義務。

  第五條 文物保護管理經費,應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別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園林部門管理使用的文物,其維護經費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計劃。

  文物保護管理經費由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管理,??顚S?。文物保護管理機構按規(guī)定留用的預算外收入應主要用于發(fā)展文物事業(yè)。

  第二章 文物保護單位

  第六條 省、自治州、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選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革命遺址、紀念建筑物、古建筑、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等文物核定公布為同級文物保護單位,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均由當?shù)匚幕姓芾聿块T統(tǒng)一管理,并根據(jù)實際需要設置專門的管理機構或者管理人員。

  宗教團體、園林部門和其他單位管理使用文物保護單位,應承擔文物保護責任,與當?shù)匚幕姓芾聿块T簽訂文物保護責任書,接受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與監(jiān)督。

  第七條 對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侵占。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頒布以前被占用的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等,當?shù)匚幕姓芾聿块T應提出保護管理的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處理。凡是危及文物安全或者有礙開放的,應責令占用單位限期遷出,所需經費由占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承擔。

  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等,應設置安全消防設施,加強對火源、電源的管理。經批準作為宗教活動場所的寺觀,焚香、化紙、燃放鞭炮應在指定地點進行,并有專人監(jiān)管。

  第八條 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由同級人民政府劃定必要的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并報上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由省人民政府核定,報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在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如有特殊需要,須經原公布的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須經省人民政府和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在保護范圍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的物品,嚴禁進行爆破、射擊、毀林開荒等危害文物安全的活動。

  未經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不得在保護范圍內擺攤設點和經營照相。

  第九條 根據(jù)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

  在建設控制地帶內興建建筑物和構筑物,其地點、形式、高度、體量、色調要與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周圍環(huán)境風貌相協(xié)調,設計方案必須按照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征得同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報當?shù)爻青l(xiāng)建設部門批準。已有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對文物保護單位周圍環(huán)境風貌有影響的,要區(qū)別情況進行改造;危害文物安全的,要限期治理或者搬遷。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時,應確定本行政區(qū)域內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文物的保護措施,并將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納入規(guī)劃。

  建設工程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單位應事先會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確定保護措施,列入設計任務書;未經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有關部門不得批準。

  第十一條 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修繕、保養(yǎng)、遷移時,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設計、施工方案應按照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同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屬于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可以建立博物館、紀念館或者辟為群眾參觀游覽場所。需要改作其他用途的,應按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由當?shù)匚幕姓芾聿块T報原公布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使用單位應負責建筑物的保養(yǎng)和維修,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

  第十二條 經國家核定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要全面規(guī)劃,加強保護和管理。集中反映歷史文化的文物古跡、紀念建筑物、古建筑、風景名勝,應嚴加保護。

  第十三條 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而確有重要價值的文物,當?shù)匚幕姓芾聿块T應及時采取保護措施,辦理保護審核手續(x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

  第三章 考古發(fā)掘

  第十四條 文物考古專業(yè)機構和高等院校為了科學研究或者配合建設工程進行考古發(fā)掘,必須提出發(fā)掘計劃,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報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發(fā)掘。

  確因建設工期緊迫或者有自然破壞的危險,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急需進行搶救的,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及時組織力量進行發(fā)掘,同時補辦批準手續(xù)。

  進行考古發(fā)掘工作,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規(guī)定,確??脊虐l(fā)掘和資料整理的科學性。

  第十五條 出土的文物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jù)文物價值和保管條件,分別交給科學研究部門、當?shù)匚奈锉Wo管理機構或者指定的單位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匿、變賣、侵占、損壞。

  第十六條 在文物埋藏區(qū)內進行任何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征得當?shù)匚幕姓芾聿块T的同意。

  在可能埋藏有文物的地方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建設單位要事先會同當?shù)匚幕姓芾聿块T進行文物調查或者勘探工作。

  在基本建設或者生產活動中,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xiàn)文物,要立即停工,保護現(xiàn)場,及時報告當?shù)匚幕姓芾聿块T處理。遇有重要發(fā)現(xiàn),當?shù)匚幕姓芾聿块T應及時報告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 因進行基本建設和生產建設需要文物勘探、考古發(fā)掘的,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列入投資計劃。

  第四章 館藏文物

  第十八條 全民所有的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和其他單位,對收藏的文物應進行科學鑒定,根據(jù)價值大小和完殘程度,區(qū)分等級,逐件登記,設置藏品檔案,并報當?shù)匚幕姓芾聿块T備案。

  地區(qū)、自治州、市、縣、自治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三級以上文物藏品檔案。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二級以上文物藏品檔案。

  第十九條 收藏、陳列文物的單位,應設立嚴格的保護管理制度,登記帳和藏品應分別確定專人保管。文物藏品應有固定庫房和防火、防盜等安全保管措施。一級文物藏品應單獨存放,重點保管。三級以上文物藏品應報當?shù)毓膊块T備案。

  不具備國家規(guī)定收藏珍貴文物條件的單位,應報請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或者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決定,將其收藏的珍貴文物移送具備條件的文物收藏單位代為保管。

  第二十條 全民所有的博物館、圖書館和其他單位的文物藏品禁止出賣和私相贈送。這些單位進行文物藏品的調撥、交換,必須按規(guī)定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調取。

  第五章 文物購銷和出境

  第二十一條 文物購銷業(yè)務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統(tǒng)一管理。從事文物購銷業(yè)務的單位必須經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由當?shù)毓ど绦姓芾聿块T核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

  全民所有的博物館、圖書館和其他單位銷售文物處理品和參考品,須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經其指定的單位鑒定,由從事文物購銷業(yè)務的單位收購。

  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賣給經批準的從事文物購銷業(yè)務的單位,嚴禁倒賣牟利,嚴禁私自賣給外國人。

  全民所有的博物館、紀念館、文物管理所可以在當?shù)卣骷徒邮瘴奈铩?/p>

  第二十二條 銀行、冶煉廠、造紙廠以及廢舊物資回收部門與同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從金銀器和廢舊物資中撿選出的文物,除銀行研究所必需的歷史貨幣由銀行留用外,應按照實際的收購、儲運、撿選等費用作價,移交給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收藏,不得自行銷毀、變賣或者貪占。

  公安、海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沒收的文物,應無償移交給當?shù)匚幕姓芾聿块T指定的單位收藏。

  第二十三條 文物出口和個人攜帶、郵寄、托運文物出境的,須按規(guī)定辦理報批手續(xù)。海關憑許可出口的憑證查驗放行。

  第六章 文物拓印、復制、拍攝

  第二十四條 核定為文物的石刻和金屬鑄品,除管理該文物的單位可以按規(guī)定拓印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拓印。

  第二十五條 文物的復制,須按規(guī)定履行報批手續(xù)。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復制。

  文物復制品的生產,須經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當?shù)毓ど绦姓芾聿块T核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

  第二十六條 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和博物館、紀念館的文物陳列品,不準從陳列柜中提出拍攝。禁止拍攝的文物,應樹立標志。

  凡使用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作為場景攝制電影、電視,應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拍攝時,不準用文物作道具。

  外國人在非開放地區(qū)和考古發(fā)掘現(xiàn)場拍攝文物,外國人與我國合作出版文物書刊和拍攝文物專題電影、電視,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報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未經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外國人提供未公開發(fā)表的文物資料。

  第七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七條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的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十八條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九條 擅自復制、拓印文物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扣押其復制品、拓印件。

  刻劃、涂污或者擅自復制、拓印文物,造成文物損壞尚不嚴重的,由公安部門或者文物所在單位責令修復或者賠償損失,可以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出售文物復制品、拓印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理:(一)在基本建設或者生產活動中發(fā)現(xiàn)文物,不及時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保護現(xiàn)場,造成文物損壞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賠償損失;(二)損毀文物保護單位或者改變文物原狀的,責令修復或者賠償損失;(三)管理、使用文物保護單位,不履行保養(yǎng)、維修責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文物損壞的,責令賠償損失;(四)擅自拆除、遷移文物保護單位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五)修繕、保養(yǎng)、遷移文物保護單位的設計、施工方案未經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而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修復;造成文物損壞的,責令賠償損失;(六)擅自改變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屬于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的用途的,責令限期改正;造成紀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損壞的,責令修復或者賠償損失;(七)擅自在文物埋藏區(qū)內進行建設工程的,責令停止施工;造成文物損壞的,責令賠償損失;(八)在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大型基本建設不進行文物調查勘探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文物流失或者損壞的,責令追回文物或者賠償損失;(九)在禁止攝影、錄像、攝制電影和電視的文物保護單位內進行攝影、錄像、攝制電影和電視活動,或者擅自用文物作道具的,責令停止拍攝、錄像、扣押膠片、像帶;造成文物損壞的,責令賠償損失。

  第三十一條 有關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對文物保護問題不及時處理,致使文物遭到嚴重損壞的,對其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文物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文物嚴重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所說的以上、以下,都連本數(shù)在內。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省其他有關文物保護管理的規(guī)定,凡與本條例相抵觸的,以本條例為準。

  相關文件:

  湖南省文物保護條例(200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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