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號]
頒布時間:1993-08-3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天津市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我市財政稅務、審計、資產評估工作的辦事效率,進一步簡化程序,加快速度,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我市各級財政稅務、審計、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第三條 各級財政稅務、審計、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分別建立聯(lián)合辦公制度,與相關部門加強聯(lián)系,協(xié)調工作。
第四條 各級財政稅務、審計、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限期辦理的事項,要落實責任,并加強督查、催辦。對無故延誤辦復期限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章 財政稅務
第五條 凡上級領導親自交辦的事項,須在領導要求的期限內辦理完畢。
第六條 對直屬單位上報的請示事項,須在三個工作日內予以正式批復。
第七條 對有關部門要求會簽的文件,一般應在三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第八條 對企業(yè)報來的減免稅、財政信貸等申請,在情況清楚、手續(xù)完備、符合政策規(guī)定的情況下,在三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對需要全面調查了解、審核論證的申請事項,一般應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通知企業(yè)。
第九條 對來人、來電話詢問財稅政策問題的,應當即予以答復;對需請示、研究暫時不能答復的,應在三個工作日內答復對方。
第十條 辦理社控、審批出國用匯等,在手續(xù)齊備、符合政策要求的情況下,隨來隨辦。
第十一條 查辦群眾來信、來訪案件,一般限定十五個工作日內完畢。特殊、重大案件需延長查辦時間的,需經領導批準,并及時將查處結果通知反映人。
第十二條 辦理人大、政協(xié)代表提案和其他財稅業(yè)務事項,應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要求執(zhí)行。
第三章 審 計
第十三條 基本建設項目開工前審計。在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開工、復工申請,且報送的手續(xù)、資料齊備的情況下,審計部門于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審計意見,發(fā)送報審單位和有關部門。
第十四條 對于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結論和決定不服,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復審的,審計業(yè)務部門一般應在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審結論和決定。
第十五條 市級審計機關對建立審計事務所具有審批權。在接到要求建立審計事務所的申請后,應在十個工作日內辦復。
第四章 資產評估
第十六條 資產評估立項。自收到企業(yè)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文件之日起,凡資料齊全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于兩個工作日內辦復完畢。兩個工作日后未辦復的,視為同意,并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補辦相應的批復手續(xù)。
第十七條 資產評估結果確認。自收到企業(yè)資產評估結果確認申請文件之日起,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及時對評估結果進行審核驗證,凡無問題且資料齊全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于三個工作日內辦復完畢。三個工作日后未辦復的,視為同意,并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補辦相應的批復手續(xù)。
第十八條 加快資產評估操作進度。對經批準立項并簽訂評估委托書,被評估資產帳實相符、資料齊全的項目,限定資產評估機構操作時間為:
評估資產價值在三百萬元及以下的,五個工作日內完成;
評估資產價值在三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及以下的,十個工作日內完成;
評估資產價值在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及以下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
評估資產價值在三千萬元以上、六千萬元及以下的,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
評估資產價值在六千萬元以上、一億元及以下的,二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
評估資產價值在一億元以上的,原則上不超過一個月內完成。
第十九條 土地評估。對房屋、建筑物占用的土地,應評估其前期開發(fā)費用,其價值計入房屋、建筑物的評估價值;對未建房屋、建筑物的場院空地,一律采用中等偏下的計價標準,評估其前期開發(fā)費用;也可由土地管理部門按土地出讓的規(guī)定,評估其土地使用權價值。
土地的評估和估價,必須經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進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規(guī)定由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審計局、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市土地局依其職權,分別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發(fā)布的有關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有抵觸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