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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物價局 財政廳關于進一步減輕出租汽車司機負擔的通知

魯價費發(fā)[2006]109號

頒布時間:2006-05-23 10:45:25.000 發(fā)文單位: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

各市人民政府:

  為做好當前出租汽車行業(yè)管理工作,切實減輕出租汽車司機負擔,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fā)發(fā)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完善石油價格形成機制綜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06]16號)等文件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xiàn)將我省減免對出租汽車部分收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取消部分收費項目

  1、取消交通部門收取的公路客運附加費。

  2、取消公安部門收取的治安聯(lián)防費。

  3、對不需辦理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的出租汽車司機,工商部門免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

  二、降低部分收費標準

  1、對出租汽車實行全年一次性包交養(yǎng)路費優(yōu)惠2個月的政策,即全年按10個月征收,因故停駛不退費。

  2、減辦征收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費,即由每車每年24元降為每車每年12元。

  3、降低出租車稅控計價器專用發(fā)票工本費標準,具體為:

  44mm×127mm(100張/卷)由5.5元/卷降為2.5元/卷

  44mm×133.35mm(100張/卷)由6元/卷降為2.7元/卷

  44mm×152.4mm(100張/卷)由6.5元/卷降為3元/卷

  56mm×127mm(100張/卷)由7元/卷降為3.2元/卷

  56mm×133.35mm(100張/卷)由7.3元/卷降為3.3元/卷

  56mm×152.4mm(100張/卷)由8元/卷降為3.6元/卷

  同時,將普通防偽水印紙定額發(fā)票(含出租汽車使用的定額發(fā)票)由8元/本(100份)降為4元/本(100份)。

  三、規(guī)范其他收費項目

  1、近期各地區(qū)、各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市場投放新的出租車運力和進行經營權拍賣,今后確需投放的,必須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出租汽車行業(y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fā)[2004]81號)要求,做好出租汽車經營權清理整頓工作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

  2、對國家已明令取消的運輸管理費、客運管理費、治安費、特殊行業(yè)審驗費、機動車輛排污費、城市公用事業(yè)附加費等項目不得繼續(xù)收取。各市、縣物價、財政部門對本地出臺的涉及出租汽車的收費項目要進行全面清理,凡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或未經省及省以上政府和財政、物價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項目要一律取消。

  3、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城市出租汽車等公共客運交通的通知》(魯政辦發(fā)[2000]55號)和國家有關文件精神,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出租汽車公司的成本核算管理,根據市場狀況、司機勞動強度、社會平均收入水平等因素,科學核定出租汽車司機承包費和管理費額度。要通過加強企業(yè)成本核算,降低出租汽車公司向司機收取的管理費或承包費,規(guī)范折舊費用計提等行為。

  四、進一步加強監(jiān)督檢查

  1、各地要把取消或免收的項目和新的收費標準向社會進行公示,有關部門要把各項減負政策落實到位,出租汽車企業(yè)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截留。

  2、各級物價、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涉及出租汽車收費的監(jiān)督檢查,對不按規(guī)定取消收費項目、降低收費標準或變相繼續(xù)收費的,要從嚴查處。

  上述規(guī)定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各收費單位要及時到當?shù)貎r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xù)。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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