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基[1999]33號
頒布時間:1999-10-1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天津市財政局
各有關單位、各區(qū)縣財政局:
為了加強對國債專項投資的管理,切實解決國債專項投資項目配套資金及時足額到位,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天津市國債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
天津市國債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對國債專項投資的管理,切實解決國債專項投資項目配套資金不落實和國債資金被挪用、截留、置換、滯留等問題,保證建設資金及時足額到位,防止出現(xiàn)"胡子工程"、"釣魚工程""半拉子工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jù)財政部《關于加強基礎設施資金管理與監(jiān)督的通知》(財基字[1999]50號)、《關于加強國債專項資金撥款管理的通知》(財基字[1999]457號)和天津市政府《批轉市財政局擬定的天津市國債轉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津政發(fā)[1998]68號)和我局有關文件規(guī)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國債專項資金借款協(xié)議管理。
凡使用國債專項借款資金的項目,由市財政局根據(jù)《財政部與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中央向天津市轉貸國債資金的協(xié)議》確定的轉貸資金的項目及資金規(guī)模,代表市政府與有關部門和區(qū)縣財政局簽訂《國債轉貸資金借款協(xié)議書》,協(xié)議包括轉貸資金使用項目、項目單位、轉貸期限、轉貸利率、還款承諾、違約處罰及協(xié)議擔保單位等內容,協(xié)議簽訂后,由市財政局按中央撥付進度及時撥付國債專項資金。
二、國債專項資金實行專戶管理。
1、凡使用國債專項資金(包括國債補助資金和國債轉貸資金)的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到財政部門指定的建設銀行市分行營業(yè)部開設"國債專項資金專戶",科目為"2231######",實行分帳管理。
2、通過項目主管部門將國債專項資金撥付到建設單位的項目,其主管部門需在建設銀行市分行營業(yè)部開設"國債專項資金專戶",科目為"2231######",下屬各級建設單位必須在同一銀行開設"國債專項資金專戶",科目為"2231######".
3、各區(qū)縣財政部門管理國債專項資金的項目,應在建設銀行區(qū)縣支行開設"國債專項資金專戶",科目為"2231######";區(qū)縣的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在同一銀行開設"國債專項資金專戶",科目為"2231######".
三、國債專項資金實行同比例撥付、資金"背書"管理。
國債專項資金必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工程建設進度和其他配套資金到位情況同比例撥付。財政部門為監(jiān)督、落實項目其他配套資金的資金來源和及時、足額到位,建設單位應將各項配套資金存入"國債專項資金專戶"同一銀行,開設"國債專項配套資金專戶",科目為"2233######",不能在指定銀行開設資金專戶的單位,財政部門需根據(jù)銀行部門提供的其他配套資金到位情況依據(jù)同比例撥付國債專項資金,對撥入"國債專項資金專戶"的國債專項資金,除規(guī)定限額以下的零星開支外的各項支出實行支票、匯票背書(加蓋印鑒)辦法。對于違反基本建設程序、配套資金不落實、未達到應有工程進度或帳上滯壓資金過多的建設項目,財政部門將緩撥或停撥國債專項資金。
四、國債專項資金項目實行財政監(jiān)督員監(jiān)督制度。
為直接、具體、真實了解國債專項資金項目的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財政部門對所管理的國債專項資金投資項目派駐財政監(jiān)督員。財政監(jiān)督員負責了解項目情況、投資渠道、工程進度及配套資金到位情況,監(jiān)督資金的使用,及時反饋了解的情況,為國債專項資金的支付提供依據(jù)并對項目主管部門審核蓋章的《國債專項投資項目工程價款審批表》簽署審核意見。
五、財政部門對所管理的國債專項投資的項目,一般將資金直接撥付到項目建設單位的"國債專項資金專戶",該帳戶中各種資金支付按照資金"背書"管理的規(guī)定,必須經財政部門審核"背書";個別行業(yè)管理較強、確需通過項目主管部門負責的項目,其國債專項資金可通過項目主管部門撥付到項目建設單位。財政部門對項目主管部門的"國債專項資金專戶"和其所屬的各級建設單位的"國債專項資金專戶"的資金支付,一律實行"背書"管理辦法,由項目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提供以下列依據(jù):
1、財政部門編制下達的基本建設支出預算;
2、項目其他配套資金到位和支付情況的銀行憑證;
3、項目主管部門、財政監(jiān)督員審核蓋章的《國債專項投資項目工程價款審批表》;
4、財政部門要求項目建設單位提供的其他資料。
六、國債專項資金投資的新開工項目,應按照財政部《關于加強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管理與監(jiān)督的通知》財基字[1999]50號文件的規(guī)定,工程概預算需經財政部門審查認定,作為財政部門撥付國債專項資金和項目建設單位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jù)。對前期工作未完成、工程概預算未核定、未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招投標的項目,財政部門有權緩撥或停撥國債專項資金。
七、國債專項資金撥付實行匯總分析報告制度。項目建設單位和項目主管部門要按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及時報送財務報表及有關資料。于每月5日前向財政部門報送國債項目的工程進展情況和資金使用及需求情況的分析報告和《國債專項投資項目資金到位情況月報表》并作為國債專項資金撥付的主要依據(jù)。
八、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開始執(zhí)行。天津市財政局負責本辦法的解釋。
附件:
1、國家增量資金項目工程價款審批單(略)
2、國債專項投資項目資金到位情況月報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