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2-04-26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江蘇省南京市財政局
為了進一步做好防洪保安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籌集防洪保安資金的暫行規(guī)定》(蘇政發(fā)[1991]148號)精神,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征收范圍、對象
?。ㄒ唬┠暇┦芯硟?,實行獨立核算的有銷售收入(或營業(yè)收入)的全民、集體(含鄉(xiāng)、鎮(zhèn)、村)和私營企業(yè);
?。ǘ﹤€體工商戶;
?。ㄈ┿y行(含信用社)、保險部門及各類信托投資公司;
?。ㄋ模┏擎?zhèn)居民中有固定收入的在職職工和鄉(xiāng)企業(yè)職工。
二、征收標準
?。ㄒ唬┥虡I(yè)、外貿、供銷、物資等流通企業(yè),按上年銷售收入的1‰征收;旅游、服務行業(yè)按上年營業(yè)收入的1‰征收;
(二)工交企業(yè)按上年末固定資產原值的2‰征收;建筑安裝企業(yè)按上年工程結算收入的2‰征收;
?。ㄈ┿y行部門(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2‰征收;保險部門按上年財產保險費收入的1%征收;各類信托投資公司按上年業(yè)務收入的2‰征收;
?。ㄋ模﹤€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yè),從事工交生產的按工交企業(yè)征收標準征收,其余按上年銷售收入(或營業(yè)收入)的2‰征收;
?。ㄎ澹┏擎?zhèn)居民中有固定收入的在職職工和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職工,在做好思想發(fā)動的前提下,每人每年一次交納10元防洪保安資金。
三、征收機關和征收辦法
?。ㄒ唬┱魇諜C關
1、中央、省、市屬全民企事業(yè)單位由財政部門征收,其中實行全省統一核算的電力、郵電、石油、外貿等部門(不含職工個人交納的防洪保安資金)由省財政廳直接征收,其余由市財政局征收;
2、集體企業(yè)由稅務部門征收;
3、私營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征收;
4、在職職工由所在單位征收。
?。ǘ┱魇辙k法
1、防洪保安資金的征收采取委托銀行收款,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2、防洪保安資金以年度應交數分兩次征收,上半年為5月份,下半年為10月份,由征收部門通知銀行將單位應交納的防洪保安資金按期劃轉。
3、有固定收入的在職職工(包括中央、省屬在寧企事業(yè)單位的職工和省、市級機關各部門、各直屬和外地在寧單位的職工)交納的防洪保安資金,每年由各單位向職工個人一次收齊。能夠劃轉的,由征收機關通知銀行連同單位交納的防洪保安資金在五月底前一并劃轉;不能劃轉的,由主管部門集中于當年5月底前解入市財政局在市農行開設的專戶。
4、中央、省屬和外地在寧單位的職工,市屬單位和個人交納的防洪保安資金留市;六城區(qū)所屬各單位和個人交納的防洪保安資金交所在區(qū),其中50%由區(qū)集中于每年12月20日前解入市財政局在交通銀行南京分行開設的專戶;五縣四郊所屬各單位和個人交納的防洪保安資金留所在縣區(qū)。
四、免征范圍及審批手續(xù)
(一)免征范圍
1、外商獨資企業(yè),中外合資、合營企業(yè)外資部分和中方企業(yè)與其合資、合營的資產;
2、市食品(禽蛋)公司所屬肉、禽、蛋經營企業(yè);
3、經營平價糧油的國營企業(yè);
4、蔬菜公司所屬蔬菜經營企業(yè);
5、勞改、勞教企業(yè)及政策性虧損企業(yè);
6、經有權部門批準的停產企業(yè)只發(fā)生活費的職工。
?。ǘ徟掷m(xù)符合免征防洪保安資金的企業(yè)、單位和個人,必須由單位申請辦理免征手續(xù),報財政部門審批。
五、使用管理各級政府必須加強對防洪保安資金征收工作的領導,積極籌集,確保按期收足,并按照“統一規(guī)劃,集中使用”的原則,合理安排,充分發(fā)揮資金效益。
?。ㄒ唬┦小⒖h、郊區(qū)征收的防洪保安資金主要用于流域性水利工程建設、城鄉(xiāng)重點防洪工程建設的配套。
?。ǘ┦辛舨糠值氖褂梅桨?,由市防汛防旱指揮部審定;城區(qū)留用防洪保安資金主要用于城市防洪、排澇及其他配套項目,其使用方案須經市城市防洪工程指揮部批準。
?。ㄈ┓篮楸0操Y金在各級財政部門設立“防洪保安資金”科目,專戶儲存,??顚S谩?/p>
?。ㄋ模└髡魇諜C關在征收防洪保安資金時,統一使用財政部門的專項收費憑證。
六、其他
?。ㄒ唬┢髽I(yè)交納的防洪保安資金在“營業(yè)外支出”中列支,但一律不調整企業(yè)承包基數。
(二)為便于征收機關開展籌集防洪保安資金工作,由財政部門支付一定的業(yè)務手續(xù)費和勞務費。
?。ㄈ┯嬎銘鲉挝缓蛡€人交納防洪保安資金的固定資產原值、銷售收入(或營業(yè)收入),一律經統計部門和財稅部門核實的數額為征收依據。
(四)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涉及重大的政策問題,由市財政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
七、本辦法自1992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199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