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煙專[1998]22號
頒布時間:1998-01-12 16:51:23.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煙草專賣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大連、深圳市煙草專賣局,國家煙草專賣局駐南方、西南特派員辦事處:
根據(jù)《國務院對嚴厲打擊卷煙走私整頓卷煙市場通告的批復》(國函[1994]110號)的精神,為加強對各執(zhí)法部門沒收走私煙的管理,自1994年以來,處理沒收走私煙實行了加貼統(tǒng)一標識的辦法。這種辦法對加強沒收走私煙的管理,查處走私煙案件起到了較好的作用。但考慮到各地使用標識的實際情況,為進一步降低成本和利于操作,國家煙草專賣局重新設計制做了在條包上加貼的處理沒收走私煙防偽標識(樣式附后)?,F(xiàn)將使用新的沒收走私煙標識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處理沒收走私煙標識分為兩種,分別在箱包和條包上加貼。在箱包上仍加貼原來樣式的標識,在條包上加貼新的防偽標識。
二、新的處理沒收走私煙標識于1998年2月1日正式使用。原來的沒收走私煙標識可延續(xù)使用至1998年12月31日。
三、凡運輸沒收走私煙,在箱包上必須加貼國家煙草專賣局監(jiān)制的統(tǒng)一標識;凡銷售沒收走私煙,在條包上必須加貼國家煙草專賣局監(jiān)制的統(tǒng)一標識。否則,煙草專賣管理部門要做重新沒收處理。
附件:新的沒收走私煙標識樣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