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1-12-16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安部 國家煙草專賣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重慶、武漢、沈陽、大連、哈爾濱市煙草專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廳(局):
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煙草專賣局、海關總署、公安部《關于打擊香煙走私整頓香煙市場的通告》發(fā)布以來,各地工商行政管理、煙草專賣、海關、公安等執(zhí)法部門,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大張旗鼓地宣傳《通告》精神,聯合行動打擊香煙走私、整頓香煙市場,取得了初步成效:猖獗的香煙走私販私活動有所收斂,流入市場的走私煙量有所減少;卷煙市場秩序有所好轉,公開擺賣走私煙的狀況得到一定遏制;部分國產卷煙的價格有所回升,銷量增加;寄售煙業(yè)務明顯好轉,開始步入正常經營軌道。但是,也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工作進展不夠平衡,部分地區(qū)打擊、整頓不夠有力;少數地區(qū)執(zhí)法部門間缺少經常性的配合,市場整頓效果不大;個別地區(qū)認識上還有問題,仍存在著走私“脫貧”、走私“受益”的錯誤思想。
為了鞏固已經取得的成果,進一步做好打擊香煙走私、整頓香煙市場的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煙草專賣、公安等執(zhí)法部門,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把打擊香煙走私、整頓香煙市場作為一項緊迫的重要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切實負起責任,繼續(xù)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好,抓出成效。
元旦、春節(jié)期間,各地要集中力量,實施聯合行動,以查處市場上擺賣走私香煙和摧毀販私窩點為主要目標,堅決打擊販賣走私香煙的非法活動。
二、各執(zhí)法部門之間要加強團結協(xié)作,密切配合,認真落實《通告》精神,共同做好工作。各大、中城市及走私販私嚴重地區(qū),各執(zhí)法部門可抽調精干人員組成打擊香煙走私整頓香煙市場聯合隊伍,適時開展打擊、整頓工作。各執(zhí)法部門要在各自權限范圍內,積極查處有關案件。
三、切實貫徹落實“海上抓、岸邊堵、陸上查、市場管”的打擊走私方針。為實施陸上查堵,工商行政管理和煙草專賣部門,可按有關規(guī)定報省、區(qū)、市人民政府批準,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頒發(fā)的證件,執(zhí)行上路檢查任務。各地區(qū)、各部門應盡快增加打擊走私中所需經費的投入,為各執(zhí)法部門提供必要的辦案車輛、通訊工具及其他裝備,以適應反走私斗爭的需要。
四、對構成犯罪的走私販私分子,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guī)定》,必須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懲處,嚴禁以罰代刑。對走私販私團伙的首犯、主犯,應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公開處理。
關聯資料:憲法法律共1部
請各地接此通知后,及時向當地政府匯報,取得支持,務必采取果斷措施,摧毀走私、販私窩點,切斷私貨運銷渠道,取締公開的和地下的走私香煙交易市場,堅決打掉不法煙販的囂張氣焰,保護我國煙草工業(yè)的發(fā)展,保障國家財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