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辦法(試行)

水建管[2003]208號

頒布時間:2003-05-22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水利部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辦法(試行)
水建管[2003]208號

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水利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水利工程管理,推進水利工程管理規(guī)范化、法制化、現(xiàn)代化建設,現(xiàn)將《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辦法》(試行)及其考核標準印發(fā)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附件: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辦法(試行)

  2003年5月22日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管理,科學評價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發(fā)揮工程效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技術標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大中型水庫、水閘,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機構所屬和省級管理的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級以上堤防工程,其它水庫、水閘、河道堤防工程參照執(zhí)行。

  第三條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對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財務上實行獨立核算的單位),重點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主要是組織管理、安全管理、運行管理和經(jīng)濟管理。

  第四條  水庫、水閘工程按照《水庫大壩注冊登記辦法》、《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和《水閘安全鑒定規(guī)定》的要求進行注冊登記、安全鑒定,達到二類以上標準或經(jīng)過除險加固達到二類以上標準的,根據(jù)本辦法考核確定等級。

  未進行注冊登記、安全鑒定或三類以下標準的水庫、水閘工程,僅對管理單位的管理狀況進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見,不確定等級。

  第五條  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海堤)達到設計標準的,或雖未達到設計標準,但遇標準內(nèi)洪水連續(xù)5年未發(fā)生重大險情的,根據(jù)本辦法考核確定等級。

  對于不具備前款條件的河道堤防工程,只對其管理單位的管理狀況進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見,不確定等級。

  第六條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實行1000分制??己私Y(jié)果為920~1000分的(含920分)(其中各類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該類總分的85%),確定為國家一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為850~920分的(其中各類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該類總分的80%),確定為國家二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

  根據(jù)本辦法,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劃定國家二級以下的省級分級標準;各流域管理機構可劃定國家二級以下所屬工程的分級標準。

  第七條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工程類別分別執(zhí)行《河道工程管理考核標準》、《水庫工程管理考核標準》和《水閘工程管理考核標準》。

  第八條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管轄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流域管理機構所屬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流域管理機構及所屬單位分級負責;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負責。

  第九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根據(jù)考核標準每年進行自檢,并將自檢結(jié)果報上一級主管部門。上一級主管部門及時組織考核,將結(jié)果逐級報至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所屬工程管理單位自檢后,經(jīng)上一級主管部門考核后,將結(jié)果逐級報至流域管理機構;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自檢后,將結(jié)果報水利部。

  大型水庫、水閘,七大江河干流、省級管理的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海堤工程)的考核結(jié)果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后報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條  國家一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由水利部組織驗收,也可委托有關單位組織驗收;國家二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由部委托流域管理機構組織驗收。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國家一、二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初驗、申報工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自檢、考核結(jié)果符合國家一、二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標準的組織初驗,初驗符合國家一級標準的,向水利部申報驗收批準,并抄流域管理機構;初驗符合國家二級標準的,向流域管理機構申報驗收,驗收合格的報水利部批準。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機構接到申報后要及時組織驗收。

  流域管理機構負責所屬工程國家一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初驗、申報工作和國家二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驗收、申報工作。流域管理機構對自檢、考核結(jié)果符合國家一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標準的組織初驗,初驗符合國家一級標準的,向水利部申報驗收批準;對自檢、考核結(jié)果符合國家二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標準的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報水利部批準。

  水利部負責部直管工程國家一、二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驗收工作。部對自檢結(jié)果符合國家一、二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標準的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予以批準。

  第十一條  水利部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考核驗收專家?guī)?,國家一、二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驗收專家組從專家?guī)斐槿◎炇諏<业臄?shù)額不得少于驗收專家組成員的三分之二;被驗收單位所在的?。ㄗ灾螀^(qū)、直轄市)或流域管理機構的驗收專家不得超過驗收專家組成員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條  經(jīng)考核驗收確定為國家一、二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由水利部頒發(fā)標牌和證書。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流域管理機構可對獲國家一、二級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自行制定。

  第十三條  已確定為國家一、二級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由流域管理機構每三年組織一次復核,水利部進行不定期抽查;部直管工程由水利部組織復核。對復核或抽查結(jié)果達不到原確定等級標準的,取消其原定等級,收回標牌和證書。

  第十四條  已確定為國家一、二級的水庫、水閘工程管理單位,其工程經(jīng)新一輪安全鑒定達不到二類以上標準的,取消其原定等級,收回標牌和證書。

  已確定為國家一、二級的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單位,遇標準內(nèi)洪水工程發(fā)生重大險情的,取消其原定等級,收回標牌和證書。

  第十五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流域管理機構可以根據(jù)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發(fā)布的《河道目標管理考評辦法》(水管[1994]433號)同時廢止。

回到頂部
折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