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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yè)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guī)定

法釋[2007]9號

頒布時間:2007-04-12 10:53:25.000 發(fā)文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yè)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guī)定》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22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為公正、高效審理企業(yè)破產案件,規(guī)范人民法院確定管理人報酬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一條 管理人履行企業(yè)破產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職責,有權獲得相應報酬。

  管理人報酬由審理企業(yè)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據(jù)本規(guī)定確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根據(jù)債務人最終清償?shù)呢敭a價值總額,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圍內分段確定管理人報酬:

 ?。ㄒ唬┎怀^一百萬元(含本數(shù),下同)的,在12%以下確定;

 ?。ǘ┏^一百萬元至五百萬元的部分,在10%以下確定;

 ?。ㄈ┏^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的部分,在8%以下確定;

  (四)超過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的部分,在6%以下確定:

 ?。ㄎ澹┏^五千萬元至一億元的部分,在3%以下確定;

 ?。┏^一億元至五億元的部分,在1%以下確定;

  (七)超過五億元的部分,在0.5%以下確定。

  擔保權人優(yōu)先受償?shù)膿N飪r值,不計入前款規(guī)定的財產價值總額。

  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參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動范圍內制定符合當?shù)貙嶋H情況的管理人報酬比例限制范圍,并通過當?shù)赜杏绊懙拿襟w公告,同時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破產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報酬。

  第四條 人民法院受理企業(yè)破產申請后,應當對債務人可供清償?shù)呢敭a價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預測,初步確定管理人報酬方案。管理人報酬方案應當包括管理人報酬比例和收取時間。

  第五條 人民法院采取公開競爭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據(jù)社會中介機構提出的報價確定管理人報酬方案,但報酬比例不得超出本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的限制范圍。

  上述報酬方案一般不予調整,但債權人會議異議成立的除外。

  第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確定管理人報酬方案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管理人。

  管理人應當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報告管理人報酬方案內容。

  第七條 管理人、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報酬方案有意見的,可以進行協(xié)商。雙方就調整管理人報酬方案內容協(xié)商一致的,管理人應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具體的請求和理由,并附相應的債權人會議決議。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上述請求和理由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且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按照雙方協(xié)商的結果調整管理人報酬方案。

  第八條 人民法院確定管理人報酬方案后,可以根據(jù)破產案件和管理人履行職責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人民法院應當自調整管理人報酬方案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應當自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向債權人委員會或者債權人會議主席報告管理人報酬方案調整內容。

  第九條 人民法院確定或者調整管理人報酬方案時,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一)破產案件的復雜性;

 ?。ǘ┕芾砣说那诿愠潭?;

  (三)管理人為重整、和解工作做出的實際貢獻;

 ?。ㄋ模┕芾砣顺袚娘L險和責任;

  (五)債務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價水平;

 ?。┢渌绊懝芾砣藞蟪甑那闆r。

  第十條 最終確定的管理人報酬及收取情況,應列入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在和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報酬方案內容應列入和解協(xié)議草案或重整計劃草案。

  第十一條 管理人收取報酬,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晒┲Ц秷蟪甑膫鶆杖素敭a情況;

  (二)申請收取報酬的時間和數(shù)額;

 ?。ㄈ┕芾砣寺男新氊煹那闆r。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上述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確定支付管理人的報酬數(shù)額。

  第十二條 管理人報酬從債務人財產中優(yōu)先支付。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支付管理人報酬和管理人執(zhí)行職務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但債權人、管理人、債務人的出資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愿意墊付上述報酬和費用的,破產程序可以繼續(xù)進行。

  上述墊付款項作為破產費用從債務人財產中向墊付人隨時清償。

  第十三條 管理人對擔保物的維護、變現(xiàn)、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勞動的,有權向擔保權人收取適當?shù)膱蟪?。管理人與擔保權人就上述報酬數(shù)額不能協(xié)商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本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的方法確定,但報酬比例不得超出該條規(guī)定限制范圍的10%.

  第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通過聘請本專業(yè)的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者人員協(xié)助履行管理人職責的,所需費用從其報酬中支付。

  破產清算事務所通過聘請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者人員協(xié)助履行管理人職責的,所需費用從其報酬中支付。

  第十五條 清算組中有關政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參與工作的不收取報酬。其他機構或人員的報酬根據(jù)其履行職責的情況確定。

  第十六條 管理人發(fā)生更換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確定更換前后的管理人報酬。其報酬比例總和不得超出本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的限制范圍。

  第十七條 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報酬有異議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具體的請求和理由。異議書應當附有相應的債權人會議決議。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債權人會議異議書之日起三日內通知管理人。管理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作出書面說明。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當事人意見。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債權人會議異議書之日起十日內,就是否調整管理人報酬問題書面通知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或者債權人會議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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