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函234號
頒布時間:1995-08-0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地質礦產部
河北省地質礦產廳:
你廳《關于請求對“唐山煤層氣示范項目施工不辦理勘查許可證”進行立案查處及對生產勘探涵義進行界定的請示》(冀地勘管(1995)58號)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煤層氣的勘查登記問題,請按地礦部《關于煤層氣勘查開采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地發(fā)(1994)194號)規(guī)定執(zhí)行。在已頒發(fā)煤礦采礦許可證的生產礦區(qū)范圍內進行煤層氣勘查,必須履行勘查登記手續(xù)。
二、煤層氣與煤為兩個不同的礦種,已取得的煤礦開采許可證不能代替煤層氣勘查與開采許可證。
三、《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不進行登記的生產勘探,是指礦山企業(yè)為保證礦山均衡正常生產,提高原有儲量的控制程度,在開采區(qū)范圍內為指導礦山開采而進行的勘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