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fā)[1980]61號
頒布時間:1980-03-05 13:02:16.000 發(fā)文單位:國務院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僑務政策,迅速開展僑匯建設住宅工作,根據國務院的有關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一、鼓勵華僑、歸僑、僑眷用僑匯購買和建設住宅。他們購買和建設的住宅,產權和使用權歸己, 國家依法給予保護。 在城鎮(zhèn),凡有城鎮(zhèn)正式戶口的,均可用僑匯購、建住宅, 原籍在農村, 在城鎮(zhèn)又沒有親友的華僑,原則上在農村購、建住宅;如要求在城鎮(zhèn)購、建住宅,需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領養(yǎng)老金的華僑要求來我國城鎮(zhèn)建房養(yǎng)老的,可不受“返原籍”的限制,但需經有關部門批準。
二、用僑匯建設住宅應列入各地基本建設計劃,專項下達,不受自籌資金計劃指標的限制。僑匯住宅建設要服從城市規(guī)劃。用僑匯建設住宅,可以采取集資統(tǒng)建的形式,由僑務部門辦理集資手續(xù),交建設部門組織建設,雙方簽訂合同。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由銀行貸款、地方政府撥款、物資部門預撥材料,先行建設,建成后統(tǒng)一出售,或者從國家已建成的住宅中拿出一部分出售,有些舊房經過修繕也可作價出售,一律通過銀行結算,收取僑匯。
三、僑匯住宅的設計,應當根據華僑和僑眷的特點,在住宅的建筑面積、裝修和設備標準等方面盡可能滿足他們的需要??稍O計幾種標準,供僑戶選擇。為節(jié)約用地,在城市以建公寓式的住宅為主。有特殊要求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也可建獨門獨院的別墅。
四、各地要切實保證建筑材料的供應。按國家規(guī)定留給地方的建筑僑匯,由省、市、自治區(qū)僑辦掌握,商同級計委、建委和城建部門,按照誰供應物資、誰使用留成僑匯的原則,制定分成比例和辦法。留成建筑僑匯要用于購買建筑材料,按設計定額組織供應。各地能解決的材料盡量不要進口,供應有困難的,可以用留成外匯進口。
僑匯建筑材料要單列指標,專項下達,保證專材專用,不得挪用。僑務部門有權檢查材料分配、使用情況。
五、要切實保證僑匯住宅建設的施工力量。在建筑僑匯量大的城市,可以組織華僑住宅建設公司。承建單位要加強經濟核算,改善經營管理,保證施工質量,按期交付使用。各方都要認真履行合同,并根據合同規(guī)定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六、要合理確定僑匯住宅的造價。僑匯住宅的造價內含:
?、薄∽≌ㄖ靸r,按不同的設計標準計算。
?、病∽≌^(qū)(華僑新村、華僑公寓)范圍內給水、排水、道路、配電、供熱等設施費用,按實際需要收取。
?、场≌鞯匮a償費用和拆遷安置費用,按當地參加統(tǒng)建住宅的收費標準收取。
⒋ 住宅設計費,按設計單位規(guī)定收取。
?、怠』I建行政管理費,不得超過住宅建筑造價的百分之三。
住宅出售價格應根據造價,因住宅所在地段、層次、朝向的不同而有所差別。
七、僑匯住宅建設使用的土地,其所有權屬于國家,華僑、僑眷只有使用權,由當地房管部門收取土地使用費。土地使用費從發(fā)給住宅產權證之日開始計征。房產稅從發(fā)給產權證之日起,免征五年,期滿以后,按當地標準房價計征。
八、用僑匯建設的公寓式住宅, 可委托房管部門代管代修, 僑戶按月交納維修管理費,年終結算,多退少補。別墅式住宅可以自管自修,也可以委托房管部門修理。維修材料由地方物資部門供應。
九、用僑匯購、建的住宅可以在當地出售、交換,也允許繼承和贈送。產權轉移須經當地房管部門辦理手續(xù)。僑眷出國后,房屋可以委托親友或房管部門代管??臻e房屋自愿出租的,要按政策規(guī)定出租,由房管部門協(xié)助辦理租賃手續(xù)。租金可以略高于同等公房租金標準,但不得高價出租和押租,不許索取租金以外的報酬。
十、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僑匯住宅建設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在僑眷集居、僑匯住宅建設任務重的城市,可以成立僑匯建房領導小組。有關部門要分工合作,明確任務,各盡其責。各地僑辦負責受理僑戶購、建房屋的申請,組織集資,編制僑匯住宅建設計劃,報同級計委審批并編入基本建設年度計劃。建設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搞好華僑新村的小區(qū)規(guī)劃、住宅設計、征地拆遷、建筑施工、市政公用配套工程施工、綠化等項工作。物資部門負責建筑材料的供應。建成的房屋,由市僑辦或房管局辦理出售手續(xù)。銀行負責辦理建筑僑匯的存款和付款,辦理外匯貸款。
以上辦法, 原則上適用于港澳、 臺灣同胞和中國血統(tǒng)外籍人以及他們在我境內的親友。
各地可以根據本地區(qū)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國家城市建設總局和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