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辦法[失效]

頒布時間:1990-04-28 16:31:37.000 發(fā)文單位: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會、游行、示威的權利,維護社會安定和公共秩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和《四川?。贾腥A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場所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四川?。贾腥A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實施辦法》和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公民行使集會、游行、示威的權利。

  公民行使集會、游行、示威權利的時候,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第四條 本市集會、游行、示威的主管機關,是集會、游行、示威舉行地的區(qū)公安分局或縣公安局;游行、示威路線跨區(qū)、縣的,主管機關為市公安局。

  第五條 在本市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必須依照本辦法,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并獲得許可?!吨腥A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規(guī)定不需申請的除外。

  第六條 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必須有負責人。負責人必須在舉行集會、游行、示威五日前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和其他有關證件,直接向主管機關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集會、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人數(shù)、車輛數(shù),使用音響設備的種類與數(shù)量,起止時間、地點(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線和負責人的姓名、職業(yè)、住址。

  更換負責人必須按前款規(guī)定重新申請。

  第七條 以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名義組織或參加集會、游行、示威,必須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申請書必須有本單位負責人的批準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簽名批準的單位負責人視為本單位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

  第八條 主管機關接到集會、游行、示威的申請后,應在申請舉行日期的二日前,將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不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視為許可。

  由于負責人的原因,致使主管機關的決定書無法送達的,視為自行撤回申請。

  確因突然發(fā)生的事件臨時要求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的,必須立即報告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

  第九條 申請舉行集會、游行、示威要求解決具體問題的,主管機關可以通知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同申請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協(xié)商解決,并可以將申請舉行的時間推遲五日。

  有關機關或者單位應當將協(xié)商結果在前款規(guī)定時限內通知主管機關。

  第十條 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對主管機關不予許可的決定不服時,可以自接到決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申請復議書之日起三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復議人和主管機關。

  第十一條 經人民政府復議許可的集會、游行、示威,其負責人應持復議決定書到原作出決定的主管機關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十二條 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對申請或已許可的集會、游行、示威,可以自行撤回,并及時告知主管機關,參加人已經集合的,應當負責解散。

  第十三條 申請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許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tǒng)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ㄈ┥縿用褡宸至训?;

 ?。ㄋ模┯谐浞指鶕?jù)認定申請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將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

  第十四條 對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主管機關應當派出人民警察維持社會和交通秩序,保障其順利進行。

  第十五條 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擾亂、沖擊和破壞。

  第十六條 集會、游行、示威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單位所在地舉行或者經過的,主管機關為了維護秩序,可以在上述單位所在地周邊5米至300米內設置金黃色繩帶和標牌的臨時警戒線,未經人民警察許可,任何人不得逾越。對違反者,人民警察可以將其強行帶離現(xiàn)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機場、火車站、重要碼頭、軍事設施等場所周邊距離十米內為不許可集會、游行、示威區(qū)域;在解放碑地區(qū)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必須經重慶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七條 集會、游行、示威負責人應當佩戴由主管機關統(tǒng)一制發(fā)的標志。

  集會、游行、示威負責人應當指定十分之二的參加者佩戴自制的特殊標志,維持秩序,嚴防其他人加入。佩戴的標志樣品必須在集會、游行、示威舉行前送主管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 經許可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應當和平地進行。

  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凑赵S可的目的、方式、時間、地點、路線和其他事項進行;

 ?。ǘ圩o公共設施和市容環(huán)境,不得沿途刻畫、涂寫和張貼宣傳品;

 ?。ㄈ┎坏梦耆?、誹謗他人或者造謠生事,擾亂公共秩序;

 ?。ㄋ模┎坏脭r截、損壞車輛,阻礙交通;

 ?。ㄎ澹┎坏们终?、損毀園林、綠地、公共設施;

 ?。┎坏脭y帶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

 ?。ㄆ撸┎坏眠M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煽動他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九條 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應當予以制止:

 ?。ㄒ唬┪匆婪ㄉ暾埢蛘呱暾埼传@許可的;

 ?。ǘ┪窗凑罩鞴軝C關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的;

 ?。ㄈ┻`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

 ?。ㄋ模┰谶M行中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聽制止的,人民警察現(xiàn)場負責人有權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現(xiàn)場負責人有權采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并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xiàn)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二十條 居住地不在本市的公民,在本市發(fā)動、組織當?shù)鼐用窦瘯⒂涡?、示威的,主管機關有權予以拘留或者強行遣送回原住地。

  第二十一條 外國人在本市舉行集會、游行、示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和本辦法。

  外國人未經主管機關批準不得參加本市公民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四川?。贾腥A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實施辦法》和本辦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問題,由重慶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jù)本辦法制定有關規(guī)章。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過去有關集會、游行、示威的規(guī)定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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