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湖南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失效]

湖南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五號

頒布時間:1988-08-29 15:37:15.000 發(fā)文單位:湖南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未成年人,是指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群眾性自治組織、學校、家庭和全體公民,都有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領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指定一個工作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理想、道德、文化、紀律和法制教育,要求他們做到:

 ?。ㄒ唬圩鎳?、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

 ?。ǘ┳鹄蠍塾?,文明禮貌,誠實謙虛,艱苦樸素;

  (三)遵紀守法,愛護公共財物,尊重社會公德;

 ?。ㄋ模┣趭^學習,掌握科學文化知識和勞動技能;

  (五)鍛煉身體,講究衛(wèi)生,增強體質。

  第六條 維護憲法和法律賦予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受撫養(yǎng)受教育的權利,以及其他權利。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家庭和學校保護

  第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jiān)護人,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監(jiān)護能力的,應依法確定監(jiān)護人。監(jiān)護人有依法履行保護未成年人的義務,家庭其他成年人有協(xié)助監(jiān)護人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

  第八條 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應為未成年人提供物質生活和接受教育的必要條件,對他們不得虐待或遺棄。

  第九條 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應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行為、正確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和支持他們參加健康有益的活動,不得簡單粗暴,不得溺愛放任,不得縱容包庇他們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十條 學校應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按國家規(guī)定的教學計劃進行教學,組織學生參加必要的勞動和社會活動,使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得到全面發(fā)展。對品學兼優(yōu)的學生應按規(guī)定推薦他們升學;對后進學生應加強教育,不得歧視,不得隨意停止他們上課。

  教師應以教書育人為己任,愛護學生,尊重學生的人格,以良好的言行教育和影響學生,不得侮辱和體罰學生。

  第十一條 家庭和學校應教育未成年人不吸煙,不酗酒,不打架斗毆,不聽不看有害于他們身心健康的音像制品和讀物。

  第十二條 家庭和學校對進入青春期的未成年人應進行生理、心理衛(wèi)生教育,引導他們進行正常的社交活動。

  第十三條 家庭和學校應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規(guī)則和其他安全規(guī)則,防止發(fā)生傷亡災害事故。

  第十四條 家庭和學校應互相配合,對曠課、逃學和有其他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加強教育,幫助改正;發(fā)現(xiàn)出走的,應及時尋找并報告公安機關。

  第十五條 學校應通過家訪和召開家長座談會等形式,反映和了解學生的情況,爭取家長對學校工作的支持。家長應主動與學校聯(lián)系,支持學校對子女進行教育和管理。

  第三章 社會保護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采取措施發(fā)展基礎教育和職業(yè)教育,為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和就業(yè)創(chuàng)造條件。

  第十七條 共青團、婦聯(lián)等組織應把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作為一項重要職責,參與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學校的教學活動,不得侵占、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其他教學設施。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關于招工年齡的規(guī)定錄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特殊工種除外。

  禁止安排未成年人從事有毒、有害及其他有損身體發(fā)育的勞動。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建設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未成年人的活動場所。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創(chuàng)造條件為未成年人提供活動場所。

  第二十一條 影劇院、體育場、公園、展覽館、博物館、革命紀念館(地)、風景名勝區(qū)、文化館、圖書館等場所要為未成年人開展集體活動和學習提供方便。

  第二十二條 文學、藝術、科技工作者應努力創(chuàng)作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精神產品。

  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部門應嚴格執(zhí)行國家關于書刊、影視、音像等出版物的審查制度,對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作品,不準出版或公開發(fā)行。公安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非法出版物的查禁和個體書攤、錄相放映點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對有突出貢獻的未成年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予表彰獎勵;對有發(fā)明和著作的未成年人,應保護他們的智力成果。

  第二十四條 對盲、聾、啞、殘、弱智未成年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采取特殊保護措施,為他們康復醫(yī)療和就學就業(yè)提供條件。

  任何人不得歧視、侮辱、虐待生理上有缺陷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五條 禁止脅迫、教唆未成年人乞討和進行恐怖的、危險的賣藝活動。對未成年乞討流浪者,民政部門應收容、遣送,當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接收安置,并責成監(jiān)護人履行監(jiān)護職責。

  第二十六條 對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監(jiān)護能力的未成年人,除依法確定監(jiān)護人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應加強思想教育,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對其中有不良行為的,應配合監(jiān)護人做好教育轉化工作。

  第二十七條 城市應根據實際情況,興辦工讀學校。對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而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又無力管教的未成年人,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送工讀學校學習。

  第二十八條 對解除勞教或刑滿釋放的未成年人,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幫助他們就學就業(y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第四章 司法保護

  第二十九條 司法機關對有關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案件,應依法及時處理。對教唆、引誘、脅迫未成年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對拐賣未成年人的,對容留、脅迫、教唆女性未成年人賣淫的,應依法從重懲處。

  第三十條 司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應依法維護未成年人在訴訟中的合法權益。有條件的人民法院應安排有經驗的人員組成專門的合議庭,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第三十一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未成年人的勞改、勞教人員應分別單獨關押、編隊,并針對未成年人的特點進行教育和管理。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撫養(yǎng)、收養(yǎng)、繼承等民事案件所作出的調解或判決,應有利于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單位予以表彰獎勵:

 ?。ㄒ唬┙逃⑴囵B(yǎng)未成年人成績突出的;

 ?。ǘ┩炀仁ё阄闯赡耆顺煽兺怀龅?;

 ?。ㄈ槲闯赡耆私】党砷L提供精神產品或物質條件貢獻突出的;

 ?。ㄋ模┡c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作斗爭表現(xiàn)突出的。

  第三十四條 設立湖南省未成年人保護基金,用于獎勵保護未成年人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基金的征集、管理、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情節(jié)較輕的,由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jié)較重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其中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處理。

  國家職工違反本條例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由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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