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勞薪字[1959]第152號
頒布時間:1959-12-1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計劃委員會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為了監(jiān)督勞動計劃的貫徹執(zhí)行,合理地使用工資基金,加強經濟核算,促進生產發(fā)展,特將我們制定的“關于工資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發(fā)給你們,希望在1960年一月份開始試行,如果個別地區(qū)由于時間緊迫,需要延期到二月份試行的時候,應該補報一月份工資基金使用情況的資料。在試行前應該預先向各單位的領導干部和廣大職工作好思想政治工作,使大家能夠有正確的認識,積極參加辦理。同時請將試行中的經驗和問題以及你們的意見,隨時告訴我們,以便研究修正后,報請國務院審定和正式頒布實行。
附:
關于工資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監(jiān)督勞動計劃的貫徹執(zhí)行,合理地使用工資基金,加強經濟核算,促進生產發(fā)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所有國營、地方國營、已定息的公私合營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單位。
第三條 各單位應該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年度或季度勞動計劃(包括本單位由工資附加費及其它經費中開支的人員和工資),制定分月的季度工資基金使用計劃;在每季度開始前五天,連同本季度勞動計劃一起,送當地勞動部門和開戶銀行(基本建設單位送建設銀行)存查和監(jiān)督執(zhí)行。
在年度或季度的勞動計劃尚未經上級批準下達以前,各單位可以參照上一季度實際支付的工資基金數目,制定季度工資基金使用計劃,待年度或季度的勞動計劃正式下達以后,再行修訂。
第四條 各單位的工資基金發(fā)生超支的時候,凡月度工資基金超支在5%以內(在下月度應該彌補一部或者全部)和季度工資基金超支在1%以內的,銀行可以照數支付。如月度工資基金超支在5%以上,須經當地勞動部門批準并且由超支單位報告自己的上級主管部門;季度工資基金超支在1%以上,須征得當地勞動部門同意,并且由超支單位報告自己的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條 各單位發(fā)生月度或季度工資基金超支的時候,應該積極采取措施,在下月度和下季度予以彌補;發(fā)生年度工資基金超支的時候,應該按照勞動計劃的審批程序報請審批。
第六條 各單位的季度工資基金如有節(jié)余的時候,可以列入下一季度工資基金使用計劃內使用;但是年度的工資基金如有節(jié)余,不得在下一年度使用。
第七條 各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在批準所屬單位超支的工資基金的時候,應該先在本部門的年度工資基金內調劑解決。如果引起本部門的年度工資基金超支的時候,應該按照勞動計劃審批程序報請審批。
第八條 各單位應該按照規(guī)定填寫“工資基金結算表”向開戶銀行提取現金來支付工資;不得挪用業(yè)務收入的現金墊付工資。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廳、局應該會同同級銀行,按季向本省、區(qū)、市人民委員會和勞動部報告本省、區(qū)、市的工資基金使用情況;并且將報告抄送同級計劃、財政、統(tǒng)計部門。
第十條 工資總額組成的內容,按照1955年5月21日國務院批準國家統(tǒng)計局頒發(fā)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暫行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鐵路運輸、水上運輸的跨省單位,分別由鐵道部、交通部制定實施細則),并且抄送勞動部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于勞動部。
工管01表
工資基金使用計劃表
196 年第 季度
單位名稱:
地 址:
主管部門:
單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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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 | ?。 。 。 。 。≡隆∪?BR>--|------------------------------------
附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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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負責人(簽章) 科長(簽章) 主辦人(簽章)
報送機關:開戶銀行,當地勞動部門、主管部門各一份
報送日期:196 年 月 日(公章)
注:有的單位如每月分幾次開工資或外埠有派駐機構人員時,其人數、工資數和每次向銀行支取的時
間,應在附記欄中注明。
工 資 基 金 結 算 表
196 年 月份(季度)
單位名稱: 工管02表
地 址:
主管部門:
單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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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担ぁ≠Y|總產值(千元)|全員勞動|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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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記 ?。。保べY基金節(jié)余或超支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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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負責人(簽章) 科長(簽章) 主辦人(簽章)
報送機關:開戶銀行、當地勞動部門、主管部門各一份。
報送日期:196 年 月 日(公章)
注:1.向銀行支取現金時,應另開現金支票;每月分幾次發(fā)工資的單位,中間幾次為預支,只開現金支票,不填此表。
2.本表工資總額欄包括:向銀行支取的現金,匯往外埠的工資和扣除職工事先借款、房租水電費等在內。各單位開現金支票時,除寫實支現金數以外,應在支票“用途”欄注明應發(fā)工資總額數字。
追 加 或 超 支 工 資 基 金 審 批 表
?。保梗丁∧辍 ≡路荩径龋?BR> 單位名稱: 工管03表
地 址:
主管部門:
單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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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計劃工資基金數|追加或超支工資數|當地勞動部門的意見|主管部門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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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或超支工資基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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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負責人(簽章) 科長(簽章) 主辦人(簽章)
報送機關:當地勞動部門、主管部門各一份。
申請日期:196 年 月 日(公章)
注:批準后,再送開戶銀行提取所追加的工資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