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價費字424號
頒布時間:1991-09-1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物價局 財政部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并計劃單列市物價局(委員會)、財政廳(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
最近,部分省、市來電來函詢問從建設項目投資中收取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經(jīng)營性收費審批權限問題。根據(j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精神,現(xiàn)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和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審定行政事業(yè)性收費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guī)定,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設置的從建設項目投資中取費屬于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的項目和標準,應報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審批;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設置的項目和標準,應報省級物價、財政部門審批。屬經(jīng)營性的收費,分別由國家物價局和各地物價部門按價格管理權限核定。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未按上述審批權限辦理,自行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以及這次清理整頓收費中應重新申報審定而尚未申報審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盡快報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審定。
三、國家物價局〔1988〕價涉字324號、〔1989〕價費字673號文件中,有關從基本建設投資額中取費的收費項目由國務院各主管部門自定的規(guī)定和委托有關部門管理不納入國家物價局管理范圍的規(guī)定,予以廢止。
四、對不按規(guī)定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各級物價、財政部門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和《關于違反財政法規(guī)處罰的暫行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