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南京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規(guī)定[失效]

頒布時間:1993-09-1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根據國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江蘇省計劃生育條例》和省、市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符合下列條件的有生育能力的中國公民:

    (一)外地戶籍居住在本市的;

    (二)本市戶籍居住在外地的;

    (三)本市戶籍居住在本市,但不居住戶籍所在地的。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tǒng)一領導本轄區(qū)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指導、協(xié)調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進行綜合治理,并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納入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責任制。

    第四條 市、縣(區(qū))計劃生育委員會是同級人民政府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規(guī)定的具體實施。

    第五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由戶籍地和現(xiàn)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以戶籍地管理為主:

    (一)本縣和本區(qū)內的流動人口;

    (二)本市區(qū)與區(qū)之間的流動人口;

    (三)本市流向外省、市的流動人口。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以現(xiàn)居住地管理為主:

    (一)本市縣與縣之間、縣與區(qū)之間的流動人口;

    (二)外省、市流入本市的流動人口;

    (三)本市農村之間婚嫁以及外省、市婚嫁到本市農村的人口。

    第六條 流動人口戶籍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職責是:

    (一)進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二)與外出3個月以上的育齡人員簽訂計劃生育合同,為已婚育齡人員落實避孕節(jié)育措施,出具計劃生育證明;

    (三)與外出勞務團體主要負責人簽訂計劃生育責任書;

    (四)與外出育齡人員和勞務團體建立聯(lián)系制度。

    第七條 流動人口現(xiàn)居住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職責是:

    (一)進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二)查驗育齡人員的戶籍地計劃生育證明,換發(fā)《南京市流入人口計劃生育審驗證明》,并登記建卡;

    (三)檢查育齡人員的計劃生育情況;

    (四)組織有關部門提供避孕藥具、節(jié)育技術和優(yōu)生優(yōu)育咨詢等服務;

    (五)按有關規(guī)定向流入的育齡人員收取一定的管理費;

    (六)定期向流動人口戶籍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報計劃生育情況。

    第八條 各有關部門要配合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勞動、交通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審批、換發(fā)暫住證、營業(yè)執(zhí)照、務工許可證、營運證等證件時,要查驗《南京市流入人口計劃生育審驗證明》,無證明的不予辦理,并將審批結果通報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

    建設部門在審批外來建筑施工隊伍時,要查驗施工隊伍負責人與戶籍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的計劃生育責任書。無責任書的,不得進入南京地區(qū)施工。

    衛(wèi)生部門應當督促衛(wèi)生醫(yī)療單位查驗外來待產孕婦的生育證明,無生育證明的,醫(yī)療單位要及時通報所在地縣(區(qū))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九條 用工單位負責管理招用的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

    農貿、招商、文化等各類市場管理委員會應當負責做好固定攤點經營者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躲避計劃生育管理的流動人口提供住宿。房屋出租戶在辦理房屋出租手續(xù)時,要與租賃的育齡人員簽訂計劃生育合同,與所在村(居)委會簽訂計劃生育管理合同。

    賓館、招待所、旅社等應當主動配合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共同管理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發(fā)現(xiàn)無計劃生育證明的孕婦要及時報告。

    第十一條 流動人口的生育指標、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由戶籍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二條 流動人口要按規(guī)定落實節(jié)育措施,定期接受計劃生育檢查(含農村育齡婦女參加的“雙月查”)。無計劃懷孕的,必須及早終止妊娠。

    流動人口的節(jié)育手術費,有用工單位的,由用工單位負責;無用工單位的,先由本人支付,憑現(xiàn)居住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證明到戶籍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區(qū))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報銷。

    本市縣與縣之間、縣與區(qū)之間的流動人口節(jié)育手術費,由市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按年度統(tǒng)一結算。

    第十三條 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tǒng)計工作。

    (一)要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tǒng)計報表制度,不得瞞報漏報;

    (二)流出育齡人員的計劃生育情況,由女方戶籍地按照人口報表統(tǒng)計上報;

    (三)流入育齡人員的計劃生育情況,由女方現(xiàn)居住地按照流動人口統(tǒng)計報表統(tǒng)計上報;

    (四)本市農村之間婚嫁以及外省、市婚嫁到本市農村的育齡人員的計劃生育情況,由現(xiàn)居住地按照人口統(tǒng)計報表統(tǒng)計上報。

    第十四條 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部門、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五條 對下列違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規(guī)定的,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別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處罰:

    (一)對流動人口無計劃懷孕又不自愿終止妊娠的,按照《江蘇省計劃生育條件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和《南京市計劃生育管理暫行規(guī)定》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對經濟收入不明,無計劃生育一胎的,處以5000至10000元的罰款;無計劃生育二胎及二胎以上的,處以10 000至50000元的罰款;

    (二)對未達法定婚齡同居懷孕、不肯終止妊娠堅持生育的,按照《江蘇省計劃生育條件》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給予處罰。經濟收入不明的,處以2000至5000元的罰款;

    (三)對為躲避計劃生育管理的流動人口提供住宿的單位和個人處以500元罰款;對造成無計劃生育的,處以1000至4000元罰款。

    第十六條 對出現(xiàn)流動人口無計劃生育的用工單位,由縣(區(qū))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處以5000至10000元罰款,并對用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該單位當年不得被評為先進。

    第十七條 對偽造、出賣或騙取計劃生育證明的,縣(區(qū))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至2000元罰款,并沒收 其非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提請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依照本規(guī)定作出的罰款與沒收的非法所得的使用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江蘇省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guī)定申請復議、提起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條 本規(guī)定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9月17日

回到頂部
折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