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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貫徹實施《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意見

財法[2005]2號

頒布時間:2004-11-3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以下簡稱《處罰處分條例》)已于2004年11月5日經國務院第6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04年11月30日以第427號國務院令發(fā)布,并將于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它的頒布實施,是我國財政法制建設及財政監(jiān)督領域的一件大事,對糾正財政違法行為,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推進依法理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保證《處罰處分條例》的貫徹實施,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抓緊做好《處罰處分條例》的學習、宣傳和培訓工作

  根據《處罰處分條例》規(guī)定,財政部門既是財政違法行為的執(zhí)法主體,在其職權范圍內有權對財政違法行為予以處理、處罰,同時,也有可能成為財政違法行為的主體,其有違法行為的,同樣應依照《處罰處分條例》的規(guī)定受到處理、處罰、處分。因此,各級財政部門要充分認識貫徹實施好《處罰處分條例》對促進依法理財、維護國家財經秩序的重要作用,將學習貫徹《處罰處分條例》作為本部門的一項重要任務。

  首先,各級財政部門的領導要帶頭學習《處罰處分條例》,正確理解和掌握《處罰處分條例》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內容,自覺遵守財經法紀。同時,要認真組織好本單位的學習宣傳和培訓工作,要重點抓好對財政行政執(zhí)法人員的培訓,2005年底以前要對所有執(zhí)法人員輪訓一遍。由于《處罰處分條例》首次賦予了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派出機構的執(zhí)法主體資格,因此,要特別加強對派出機構執(zhí)法人員的培訓、教育,以增強他們的工作責任心和依法辦事的自覺性,提高行政執(zhí)法水平。

  其次,各級財政部門和專員辦要在四五普法計劃中增加《處罰處分條例》的內容,并將學習掌握和貫徹執(zhí)行《處罰處分條例》的情況作為考核財政干部的重要內容。各級財政部門要將學習和貫徹實施《處罰處分條例》的情況及時上報上級財政部門。財政部將適時組織對《處罰處分條例》貫徹實施情況的檢查。

  第三,各級財政部門要通過電視、廣播、報刊雜志等多種形式,及時、廣泛、深入地向社會宣傳《處罰處分條例》,以擴大其在全社會的認知度,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貫徹實施創(chuàng)造良好的社會環(huán)境。

  此外,根據《處罰處分條例》的規(guī)定,其他國家機關及其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也有可能成為財政違法行為的主體,其有違法行為的應依照《處罰處分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處罰、處分。因此,各級國家機關及其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要將學習貫徹《處罰處分條例》作為本單位的一項重要任務,認真組織好本單位的學習、宣傳和培訓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配合、促進各單位財會人員的培訓,以增強其工作責任心和依法辦事的自覺性,自覺維護財政經濟秩序。

  二、建立和完善相關程序制度,嚴格規(guī)范行政執(zhí)法程序

  《處罰處分條例》賦予了財政執(zhí)法主體一定的手段和措施,如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可以向與被調查、檢查單位有經濟業(yè)務往來的單位查詢有關情況;可以向金融機構查詢被調查、檢查單位的存款;在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可以對財政違法行為及處理、處罰、處分決定予以公告,等等。同時,《處罰處分條例》還對采用這些手段和措施規(guī)定了嚴格的條件。因此,各級財政部門要嚴格遵守這些規(guī)定,并抓緊制定實施《處罰處分條例》的相關配套制度,規(guī)范行政執(zhí)法程序,具體包括:

  1.有關執(zhí)法機構及人員執(zhí)法程序方面的工作制度;

  2.有關查詢被調查、檢查單位銀行存款方面的工作制度;

  3.有關采用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措施方面的工作制度;

  4.有關公告財政違法行為及處理、處罰、處分決定方面的工作制度。

  三、以貫徹實施《處罰處分條例》為契機,全面推進財政部門依法理財

  各級財政部門要以貫徹實施《處罰處分條例》為契機,采取各種措施,全面推進本部門依法理財工作:

  1.要建立健全有關內部監(jiān)督控制制度,促使本部門、本地區(qū)財政工作人員自覺遵守國家各項財政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防止財政違法行為的發(fā)生。

  2.要嚴格按照《處罰處分條例》的規(guī)定行使財政行政執(zhí)法權,嚴肅查處各類財政違法行為,整頓和規(guī)范財政經濟秩序。

  3.要加強對財政行政執(zhí)法活動的監(jiān)督,切實提高財政行政執(zhí)法水平。一是,各級財政部門和各地專員辦要通過各種形式,加強對本部門、本地區(qū)財政行政執(zhí)法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重點檢查做出行政處罰、處理的機構是否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執(zhí)法主體是否具有行政權限,做出處理、處罰適用的依據是否正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確鑿、程序是否合法,等等。發(fā)現違法行為的,要依法予以處理。二是,各級財政部門和各地專員辦要對重大財政行政處罰、處理案件進行統(tǒng)計分析,并定期報告上級財政部門。

  此外,《處罰處分條例》還賦予了審計、監(jiān)察及有關任免機關對財政違法行為進行處理、處罰、處分的權限。因此,各級財政部門在貫徹實施《處罰處分條例》的過程中,要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加強與審計、監(jiān)察等部門的配合,與這些執(zhí)法部門一起做好財政執(zhí)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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