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關于印發(fā)《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人民幣調劑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保財發(fā)[1996]6號

頒布時間:1996-08-1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分公司,計劃單列市分公司:

  為發(fā)揮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的整體優(yōu)勢,強化整體功能,增強總公司宏觀調控能力,根據(jù)7月下旬召開的全國分公司總經理會議精神,總公司決定在系統(tǒng)內實行調劑資金制度?,F(xiàn)將《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人民幣調劑資金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有什么問題和建議,及時書面報告總公司計財部。

  根據(jù)公司體改的實際情況,1996年度上存調劑資金的時間改為9月15日以前,請各分公司及時、足額上交。

  附: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人民幣調劑資金管理辦法

  為增強總公司資金宏觀調控能力,強化整體功能,發(fā)揮整體優(yōu)勢,解決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分公司(以下簡稱分公司)發(fā)生大災時巨額理賠資金的需要,根據(jù)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 各分公司于每年4月30日以前按上年提存的人民幣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20%通過銀行電匯方式以千元為單位向總公司計財部差額上存調劑資金。必要時,總公司可緊急抽調超過上述比例的資金,分公司接到緊急抽調資金指令后,應積極籌措資金上存總公司計財部。

  第二條 各分公司發(fā)生特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時,應根據(jù)以自籌資金、自我消化為主的原則解決巨額理賠資金的需要,不足部分方可向總公司申請借用調劑資金。借用調劑資金需簽訂借款、還款協(xié)議,借用期一般不超過1年。

  第三條 調劑資金計息方法如下:

 ?。ㄒ唬┓止旧洗娴恼{劑資金,總公司于每年12月25日以前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保險公司銀行存款利率計算,劃付利息。其中,緊急上存的調劑資金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1年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息。

 ?。ǘ┓止窘栌玫恼{劑資金,在其上存總公司計財部調劑資金額度內的,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保險公司銀行存款利率計息;超過上存額度或超過借款協(xié)議還款期的,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1年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息。

  第四條 各分公司調劑資金管理實行總經理負責制,總公司將調劑資金管理納入經營目標責任制考核的指標。

  第五條 調劑資金上存、借用、歸還及其利息的帳務處理執(zhí)行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會計核算基本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

  第六條 本辦法由總公司計財部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第七條 本辦法自1996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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