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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zhèn)集體經濟組織職工養(yǎng)老金保險試行辦法

頒布時間:1983-10-0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中國人民保險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城鎮(zhèn)集體經濟組織職工在年老退休后能獲得一定的經濟生活保障,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實施范圍:凡屬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城鎮(zhèn)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稱投保人),均可為本單位職工(以下稱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參加本保險。

  全民所有制經濟組織內實行合同制的職工,領著營業(yè)執(zhí)照的個體勞動者,由組織申請參加本保險時,也可以比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章 保險期限與責任

  第三條 保險期限從第一次交付保險費開始生效,以后并按期交保險費,至被保險人到達退休的當月止為交付保險費時期;被保險人退休后為領取約定的養(yǎng)老金時期。

  交費時期與領取時期均為保險有效期限。

  第四條 本保險僅負責:被保險人退休后領取養(yǎng)老金直至本人身故時止;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身故給付喪葬費的責任。

  第三章 保險費的交付

  第五條 投保人申請參加保險時,應根據在冊正式職工人數全部參加。

  保險生效后,如人數有增減變動,應及時申請辦理調整手續(xù)。

  第六條 保險費按事先約定的標準按月交付。但保險費交費標準每人每月不得低于五元。

  隨著經濟支付能力變化,中途可以申請辦理增加或減少交費標準的手續(xù)。

  第七條 保險費必須按月交付,逾期不交的,本保險責任即行終止。如經保險公司同意逾期補交者,補交時應按月加收逾期利息。但以不超過自停交保險費之月起一足年為限。

  第四章 保險待遇

  第八條 被保險人女滿五十五周歲(或按規(guī)定應五十周歲退休的)、男滿六十周歲,經組織批準退休,從退休次月起向保險公司領取本辦法第九條或第十條規(guī)定的給付金額。

  第九條 被保險人退休時交費滿十足年以上者,可按參加本保險后的交費標準和交費年期,每月領取所規(guī)定的養(yǎng)老金。整個交費期間交費標準如沒有增減變動,領取標準見表一,按規(guī)定應五十周歲退休的女性被保險人,領取標準見表四。如中途有增減變動,領取標準需重新計算。

  第十條 被保險人退休時交費不滿十足年者,領取一次性退休金,金額見表二,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限內(在職或退休)身故,其家屬可以領取喪葬費200元。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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