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1-12-1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第一章 投保條件
第一條 凡年滿十六周歲到六十五周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勞動和正常工作,即符合全勤勞動和工作條件的人,均可參加本保險。
第二條 凡符合上述條件的被保險人本人或者是在被保險人同意下,由其配偶、直系親屬和有撫養(yǎng)關系的人,都可以作為投保人向保險公司(即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第二章 保險期限
第三條 保險期限規(guī)定為五年、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四種,但保險單滿期時的年齡最高以七十周歲為限。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可以選擇保險期限。保險期限選定后,中途不能改變。五年期保險僅適用于年齡為六十一周歲至六十五周歲的人。
第三章 保險責任
第四條 本保險屬“兩全”儲蓄性質。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所負的保險責任為: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滿期,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身故或因意外傷害事件而致身故或殘廢,保險公司均負有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的責任。
第四章 保險金給付
第五條 在保險單有效期間發(fā)生保險事件或保險期滿時,保險公司按下列各款規(guī)定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一、被保險人生存到保險期滿,給付保險金全數。
二、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件而致身故,給付保險金全數。
三、因意外傷害事件而致雙目永久完全失明,或兩肢永久完全殘廢,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時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給付保險金全數。保險單證繼續(xù)有效,并從確定發(fā)生保險事件的次月起,保險費全數免交。
四、因意外傷害事件而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殘廢,付給保險金半數。保險單證繼續(xù)有效,并從確定發(fā)生保險事件的次月起,保險費半數免交。
五、因意外傷害事件造成上述三、四兩款以外的傷害以致永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身體機能,或永久喪失部分勞動能力、身體機能,均按照喪失程度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但最高以保險金額的全數為限。保險單證繼續(xù)有效。給付金達到保險金額30%至50%的,從確定發(fā)生保險事件的次月起,保險費半數免交;不足30%的,保險費仍由被保險人繼續(xù)全數照交;超過50%的,保險費全數免交。
第六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證有效期間,不論由于一次或連續(xù)發(fā)生意外傷害事件,保險公司均按第五條三、四、五款規(guī)定分別給付險金,但此項給付的累計總數不能超過保險金額全數。如果因意外傷害而致殘廢,并由于同一原因而致死亡的,保險公司只負死亡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領取保險金后,如果生存到保險單滿期或在保險單證有效期間身故,保險公司仍給付保險金額全數,并不扣除過去所給付的保險金。
第五章 除外責任
第七條 保險公司對于下列情況不負身故或傷殘給付保險金責任,但可按本條款第十五條款規(guī)定付給退保金:
一、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對投保條件有隱或欺騙事情;
二、由于被保險人自殺、犯罪行為,或由于被保險人、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行為所致的死亡或殘廢;
三、由于戰(zhàn)爭或軍事行動所致的死亡或殘廢。
第六章 保險金額 保險費
第八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按份數計算。每一份保險費不分年齡和期限,每月都是人民幣一元,每份保險金額,按投保時不同年齡和投保的年期,分別規(guī)定如附表。
每一被保險人可以投保一份或多份,但總保險金額以人民幣三千元為限。
第七章 保險手續(xù)和保險費的交付
第九條 投保單為保險單證的組成部分。投保人要按照規(guī)定格式填寫投保單,據實填明投保年齡和健康情況。被保險人誤報年齡,必須隨時申請更正。在發(fā)生保險事件時,如果查明年齡不實,保險公司僅按真實年齡給付應得的保險金。如果投保時真實年齡已超過規(guī)定承保年齡限度,保險公司不負保險責任,僅退還其已交的保險費。
第十條 被保險人投保時可以指定受益人,也可以中途申請更換受益人。更換受益人須經保險公司批注后生效。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即為受益人。
第十一條 保險單證從起保當月的一日起期。但須在被保險人交付第一次保險費后,保險才開始生效。以后各月的保險費都應在當月份內交付,保險公司沒有催告義務。
第八章 失效 復效 借款 退保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如果在規(guī)定期間沒有交付保險費,保險單就失去效力,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第十三條 在保險單失效后兩年內,如果被保險人身體健康并能正常勞動和正常工作,可以申請復效,經保險公司同意并由被保險人補交失效期間的保險費后,保險單即恢復生效。
第十四條 保險費已交滿二足年以上,并且保險期已滿二足年的,被保險人如有急需,可以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申請借款。但所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單證上規(guī)定退保金的90%。借款利息在借款到期時一并結算歸還。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交付保險費一足年以上并且保險期已滿一足年的,如果不愿繼續(xù)保險,可向保險公司申請退保,按照保險單上的規(guī)定領取退保金。
第九章 保險金的申請給付
第十六條 保險金的申請給付,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被保險人生存到保險期滿時,由本人憑保險單證及必要證件向保險公司領取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內的死亡或殘廢時,由投保人或受益人憑保險單證及必要證件向保險公司申請,經保險公司調查核實后。即按規(guī)定給付保險金;但如果從發(fā)生日起經過二足年不提出申請,即作為自動放棄權益。
在領取保險金時,如果有屬于當月應交未交的保險費或沒有歸還借款和利息,保險公司得在給付的保險金內扣除。
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