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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決定書(京都所及李欣、景恒心)

證監(jiān)罰字[2006]8號

頒布時間:2006-03-01 09:18:06.000 發(fā)文單位:銀監(jiān)會

  當事人: 北京京都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京都所),住所北京市朝陽區(qū)建國門外大街22號賽特廣場五層,法定代表人徐華;

  李欣,女,53歲,住址為北京市朝陽區(qū)外館東街周轉房89號,京都所注冊會計師;

  景恒心,女,53歲,住址為北京市海淀區(qū)翠微路4號18號樓4單元601室,京都所注冊會計師。

  日前,北京中關村科技發(fā)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關村科技)證券違法案已由我會調查、審理終結。我會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jù),并應相關當事人要求,召開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

  經(jīng)查明,京都所在對中關村科技2001年和 2002年年報審計過程中,在未對中關村科技的對外擔保事項執(zhí)行函證程序,也未取得中關村科技貸款卡及借款、擔保信息的情況下,對中關村科技2001年和2002年年報發(fā)表了帶解釋性說明的無保留意見;雖然在審計意見解釋性說明中提示中關村科技存在巨額對外擔保,但未能揭示出中關村科技存在重大擔保事項遺漏披露的事實。京都所在審計中關村科技2001年和2002年年報過程中未能保持應有的職業(yè)謹慎,對中關村科技2001年和2002年年報存在的重大遺漏負有審計責任。

  上述事實有會計師相關工作底稿、談話筆錄、有關說明材料等在案作證。

  京都所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關聯(lián)方及其交易》第十五條第一款的有關規(guī)定,即“在檢查某一重大關聯(lián)方交易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追加以下審計程序:詢證關聯(lián)方交易的條件及金額”,從而違反了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和《股票發(fā)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下稱《股票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構成了《股票條例》第七十三條“出具的文件有虛假、嚴重誤導性內容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行為。京都所的簽字會計師李欣、景恒心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根據(jù)《股票條例》第七十三條的有關規(guī)定,本會決定:

  一、對京都所處以20萬元罰款;

  二、對李欣、景恒心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實業(yè)銀行總行營業(yè)部、帳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付款憑證的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法律部審理執(zhí)行處備案。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二○○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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