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外匯擔保辦法

頒布時間:1989-08-1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建設銀行

  為適應我行外匯擔保業(yè)務發(fā)展的需要,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并結合我行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外匯擔保,是指以我行名義向境外債權人(下亦稱受益人)承諾,當境內債務人(不必是申請人)未按合同規(guī)定償付債務時,由我行履行償付義務的保證。

  第二條 凡中國境內的按中國法律注冊的企業(yè),依法有外匯資金來源,均可向我行申請開立對外擔保的保函。

  第三條 下列情況我行不予提供擔保:

  1.企業(yè)的注冊資本;

  2.中國的駐外企業(yè)(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的除外);

  3.外國機構和外資企業(yè)(有等值的外匯資產作抵押除外)。

  第二章 種類

  第四條 我行對外開立的保函,遵循國際慣例辦理,可分為有條件不可撤銷或無條件不可撤銷的保函。

  第五條 根據(jù)不同的要求,我行可開立以下三類保函:

  1.出口類保函。包括投標保函、履約保函、預付款退款保函、分包保函、留置金保函、質量保函、維修保函等。

  2.進口類保函。包括付款保函、延期付款保函、租賃保函等。

  3.其它類保函。包括補償貿易保函、來料加工及來件裝配保函、借款保函、關稅保付保函、帳戶透支保函、保釋金保函等。

  第三章 申請

  第六條 向我行申請外匯擔保,須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是經國家有權部門批準,有權經營對外業(yè)務,具有履行合同能力和償還能力的企業(yè)。

  2.有關合同、協(xié)議的內容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批準程序,并根據(jù)不同情況,具備進口許可證、出口許可證及出口配額文件。

  3.能提供相應金額外匯現(xiàn)匯保證金,或者外匯現(xiàn)匯的反擔保,或外匯資產抵押品。如以外匯額度作為保證金或反擔保時,還應提供等值人民幣反擔保。

  4.經我行或其它可靠機構進行咨詢,受益人資信情況良好。

  5.申請人能提供我行的要求的其它有關文件。

  第七條 申請人向我行申請開立保函時,須填制我行規(guī)定格式的《開具保函申請書》。

  第八條 《開具保函申請書》經我行批準后,申請人應與我行簽訂《外匯擔保合同》。如有反擔保人或外匯資產抵押品,還應同時向我行出具《外匯反擔保函》或與我行簽署《外匯資產抵押協(xié)議書》。

  第四章 收費

  第九條 三資企業(yè)原則上按擔保幣種收取同種外幣的擔保費;國內企業(yè)可視具體情況,或收取外幣擔保費,或按當天外匯牌價賣出價折算成人員幣收取擔保費。

  第十條 我行開立的保函生效后,應按總行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向申請人按季收取擔保費(不足一季度按一季度計收,每筆最低為人民幣100元或等值外幣)。保函展期或增額時應按費率加收費用;保函其它內容修改時,每次收取人民幣50元或等值外幣。

  第五章 監(jiān)督和執(zhí)行

  第十一條 我行對外開立保函后,申請人必須接受我行的檢查監(jiān)督,并按時提供有關報表資料,有關生產、經營、財務等方面的重大決策要及時通知我行。當申請人簽訂其它合同可能影響我行的擔保權益時,必須事先征得我行同意。

  第十二條 保函生效后,如申請人或受益人要求修改原商務合同和保函的內容,包括保函金額、保函效期、擔保責任等發(fā)生變化,必須事先征得我行同意。否則,我行的擔保責任將自行解除。

  第十三條 在保函有效期內,如受益人未能按合同的規(guī)定履行其義務時,我行的擔保義務即自行解除。

  第十四條 我行對外開立保函,只處理單據(jù)或證明,對其涉及的商務糾紛不負任何責任。我行在處理單據(jù)或證明時,對其真?zhèn)渭班]遞過程之遺失或延誤均不負責。

  第十五條 當受益人在保函有效期內按保函的規(guī)定第一次要求我行履行擔保義務并符合索償條件時,我行無需事先征得申請人同意即可對外付款。

  第十六條 我行履行擔保義務對外償付后,申請人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我行償還相應的外匯金額(包括有關費用),并按實際間隔天數(shù),按當日一年期外匯貸款利率計付利息。如15個工作日后,申請人仍無力償還,則應由反擔保人履行反擔保義務。

  第十七條 申請人或反擔保人如在接到我行付款通知半年內未能履行義務,超過半年后,我行按一年期外匯貸款利率加收50%的罰息。

  第十八條 如為外匯資產抵押,申請人如在接到我行付款通知后不能履行義務,我行即可自動取得該《外匯資產抵押協(xié)議書》中規(guī)定的抵押品的所有權。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報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于1989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建設銀行總行國際業(yè)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各分行可根據(jù)本辦法的規(guī)定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并報總行國際業(yè)務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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