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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寄發(fā)《對外承包工程、勞務服務、經濟合作外匯收支管理施行細則》的通知

匯管管字[1985]第388號

頒布時間:1985-06-0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外匯管理局

  《對外承包工程、勞務服務、經濟合作外匯收支管理施行細則》征求了對外經濟貿易部的意見,并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現隨文附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附:一、對外承包工程、勞務服務、經濟合作外匯收支管理施行細則二、外匯收支決算報表參考格式(略)

  對外承包工程、勞務服務、經濟合作外匯收支管理施行細則

  一、為發(fā)展我國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事業(y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特制訂本細則。

  二、凡經國務院或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成立的各國營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或經省、直轄市、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公司、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外匯收支,均按本細則規(guī)定辦理。

  三、本細則所稱對外承包工程、勞務服務、經濟技術合作外匯收支系指:

  1.公司在國外和港澳地區(qū)承包、分包或聯合承包工程、承包合同項下提供成套設備、機電產品、建筑材料和備品、備件,以及技術服務、勞務合作業(yè)務的外匯收支;

  2.公司在深圳、珠海、汕頭和廈門經濟特區(qū)內,以及在對外開放的十四個沿海港口城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和海南行政區(qū)內,對僑資、外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從事前款所述業(yè)務的外匯收支;

  3.公司在國外開辦的獨資、合資、合作企業(yè)的外匯收支;

  4.公司承包世界銀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政府間貸款、其他外資貸款項目的外匯收支,以及公司業(yè)務范圍內有關對外承包、勞務服務項下的其他外匯收支;

  5.公司辦理上述業(yè)務的營運外匯,只限用于與該業(yè)務有關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四、公司自批準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的外匯收入不上繳國家,全額留給公司作為發(fā)展該項事業(yè)的外匯基金,五年期滿后,按外匯凈收入的50%計算留成。

  五、公司從事對外承包,勞務服務,經濟合作業(yè)務的外匯收支的開戶,結匯,留成等事項,按下述辦理:

  1.公司申請開立外匯帳戶時,必須提供批準成立該公司的文件及工商行政管理局簽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經當地國家外匯管理分局審核后,在銀行辦理開戶手續(xù);

  2.公司因業(yè)務需要必須在國外或港澳地區(qū)開立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帳戶時,應事先報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局批準。開戶后,公司應按季將帳戶收支情況開戶行對帳單影印本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局備案;

  3.公司自批準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的外匯收入,可以存入其營運帳戶,由當地國家外匯管理分局按核定限額,超過限額部分向銀行結匯,憑外匯兌換證明向當地國家外匯管理分局申請保留外匯額度;

  4.公司自批準成立之日起,滿五年后的外匯收入,應于每年終了后編報外匯收支決算報表,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當地國家外匯管理分局批準,按當年外匯凈收入的50%核撥留成(外匯收支決算報表參考格式附后);

  5.公司按協議或合同分給國家內其他分包單位的外匯,應在公司編報外匯收支決算報表后,以外匯額度調撥單通過當地國家外匯管理分局調撥,不得從其營運帳戶直接提取現匯或以國外收入的外匯直接分給其他分包單位。在承包工程未編報外匯收支決算前,如公司需要分給分包單位外匯時,只能從公司的外匯留成額度帳戶內調撥。

  六、公司駐外機構應于每年年初將其在國外的上年外匯收支情況報告其總公司,由總公司根據業(yè)務情況核定其駐外機構當年所需外匯周轉金的限額,并根據當地國家外匯管理分局備案,超過核定限額的外匯應及時匯回國內。

  七、公司在國外開辦的獨資、合資、合作企業(yè),按合同分得的外匯收入,以及收回的投資款等,應及時匯回國內,如需在當地留用時,應事先報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他分局批準。

  八、公司應按合同規(guī)定及時收匯,對逾期未能收回的,要加強催收,并定期將不能如期收匯的情況及原因,報當地國家外匯管理分局。

  九、公司及其駐外機構,對派往境外的職工個人的外匯收入,應加強管理。派出職工公畢返回時,必須將屬個人的工資、津貼、獎金等剩余外匯及時匯回或攜回境內。職工匯入或攜入國內屬于個人的外匯,可存入中國銀行,存取自由,也可到指定商店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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