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中國進出口銀行關于印發(fā)《出口賣方信貸委托代理費支付操作規(guī)程(試行)》的通知

銀辦發(fā)[1998]第114號

頒布時間:1998-04-2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中國進出口銀行

信貸部、財會部:

  現將《出口賣方信貸委托代理費支付操作規(guī)程(試行)》印發(fā)給你們,望遵照執(zhí)行。

  附:

出口賣方信貸委托代理費支付操作規(guī)程(試行)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本行出口賣方信貸委托代理費支付操作程序和方法,加強對代理經辦行(以下簡稱代理行)的監(jiān)督檢查,使代理工作真正落到實處,根據本行有關規(guī)定以及與代理行達成的委托代理協議,特制定本操作規(guī)程。

  第二條 本程序所指委托代理,系指對本行出口賣方信貸貸款的委托代理。

  第三條 根據委托代理協議,代理行按協議規(guī)定履行代理義務后,本行作為委托方應及時支付代理費;本行對代理行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代理行未能完全履行代理行職責時,根據代理協議規(guī)定扣減其代理費。

  第四條 代理費的計算1.代理費以代理行代理本行借款合同項下的貸款總額為計費基數,計算方法為:

  代理費總額=貸款總額×代理費費率2.代理費費率: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費率為1.5‰;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費率為2‰。

  第五條 代理費的支付方式。代理費分兩次支付代理行:本行在第一筆貸款撥付后3個月內,經審核支付代理費總額的50%;在借款合同執(zhí)行完畢后3個月內,經審核支付代理費總額的另外50%或實際應付余額。

  第六條 信貸部負責委托代理費的審核。信貸部按照《出口賣方信貸委托代理業(yè)務試行辦法》規(guī)定的要求,對代理行委托代理業(yè)務實行全過程的監(jiān)督管理并建立代理行代理費臺賬。

  第七條 在貸款撥付第一筆后3個月內,信貸部通過以下三方面檢查代理行履行代理責任的情況:

  1.代理行是否按照委托代理協議規(guī)定為借款企業(yè)開立托管專用賬戶或共管賬戶,是否在收到我行撥付的貸款后及時通知企業(yè)按借款合同規(guī)定的用途使用貸款,貸款有否被截留、挪用;

  2.代理行是否按時向我行報送“賣方信貸管理情況檢查表”;

  3.代理行是否指定專人負責并建立項目檔案;

  在確認代理行已履行其代理職責后,信貸部依據委托代理協議、代理行出具的代理費撥付指令填制《委托代理費支付通知》(格式見附件)送交財會部,下達第一筆代理費支付指令。

  《委托代理費支付通知》序號標注在右上角,按(年份)。□□□式樣依次編制,保持連續(xù)編號。

  第八條 信貸部按照《出口賣方信貸委托代理業(yè)務試行辦法》規(guī)定的要求,對代理行委托代理業(yè)務進行全面檢查,確認代理行完全履行其代理職責后,在借款合同執(zhí)行完畢后3個月內,依據代理協議、代理行出具的代理費支付指令填制《委托代理費支付通知》送交財會部,下達貸款剩余代理費支付指令。

  第九條 財會部負責向代理行支付代理費。財會部根據信貸部送交的《委托代理費支付通知》,審查其內容填寫完整、大小寫金額書寫一致、簽章齊全后,按所列金額和賬戶付款,并在付款后2個工作日內將支付委托代理費回執(zhí)返回信貸部。

  第十條 信貸部在收到財會部代理費支付回執(zhí)3個工作日內,通知代理行查收代理費。

  第十一條 委托代理費的扣減。信貸部按照《出口賣方信貸委托代理業(yè)務試行辦法》規(guī)定的要求,對代理行委托代理業(yè)務進行全面檢查,如確認代理行未完全履行其代理職責,依據《委托代理協議》提出扣減該代理行代理費方案并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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