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銀發(fā)[1994]285號
頒布時間:1994-08-1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交通銀行
交通銀行各辦理外匯業(yè)務的分支行:
為了進一步加強管理,保證我行外匯擔保業(yè)務的健康發(fā)展,現(xiàn)將《交通銀行對外提供外匯擔保管理暫行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附:
交通銀行對外提供外匯擔保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管理,保證我行外匯擔保業(yè)務的健康發(fā)展,根據(jù)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的《境內(nèi)機構(gòu)對外提供外匯擔保管理辦法》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匯擔保系指以自有外匯資金向境外債權人或境內(nèi)的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或外資,中外合資非銀行金融機構(gòu)承諾,當債務人未按合同規(guī)定償還外匯債務時,由擔保人用外國貨幣償還義務的保證。
第三條 各分支行受總行授權所承辦的對外擔保和對外負債業(yè)務的總余額不得超過其外匯營運資金的十倍。
第二章 擔保種類
第四條 借款擔保:指為有關借款人向有關貸款人提供的外匯還本付息擔保。
第五條 透支擔保:指對有關金融機構(gòu)所給予申請人的透支便利做出的償還責任擔保。
第六條 租賃擔保:指為承租人向出租人出具的一種旨在保證承租人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付款擔保。
第七條 補償貿(mào)易擔保:指為設備或技術的引進方向設備或技術的提供方出具旨在保證前者履行有關補償貿(mào)易合同項下的義務的擔保。
第八條 融資性的備付信用證:指以開立信用證方式出具的還款保證。
第九條 付款擔保:指為買主或業(yè)主方向賣主或承包方所出具的一種旨在保證貨款支付的擔保。
第十條 投標擔保:指為投標人向招標人出具的一份保證在中標后履行標書中的義務的擔保。
第十一條 履約擔保:指為供貨方或勞務方向買方或業(yè)主所做出的履約擔保。
第十二條 預付款擔保:指為出口商或承包方向進口方或業(yè)主保證履行合同或按約施工,否則負責退回預付款和利息。
第十三條 其他擔保:我行不對外商投資企業(yè)中的外方股本金提供擔保。
第三章 審批權限
第十四條 凡有全額現(xiàn)金抵押的各類擔保只需報總行備案。
第十五條 凡按有關審批權限批準的貸款項下的擔保只需報總行備案,但須注明是在有關貸款項下的擔保。
第十六條 凡沒有足額現(xiàn)金抵押的擔保按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1.屬第二章第四至第八條的各項擔保由各有關分支行審查后逐筆報總行審批。
2.屬第二章第九條以后的各類擔保:
?。?)管轄分行和直屬分行開立100萬美元或等值的其他外幣以上的保函須逐筆報總行審批,開立100萬美元或等值的其他外幣以下(包括100萬美元)每年發(fā)生額須在500萬美元以內(nèi)(包括500萬美元)的保函須報總行備案,累計超過500萬美元以后的擔保須逐筆報總行審批。
?。?)其他分支行開立50萬美元或等值的其他外幣以上的保函須逐筆報總行審批,開立50萬美元或等值的其他外幣以下(包括50萬美元)每年發(fā)生額須在200萬美元以下(包括200萬美元)的保函須報總行備案,累計超過200萬美元以后的擔保須逐筆報總行審批。
第十七條 各分支行不得向任何單位開立超過有關審批權限的“擔保意向書”、“擔保承諾書”等佐證文件和銀行信用文件。上述文件的開立按開立保函的審批權限執(zhí)行。
第四章 外匯擔保業(yè)務的辦理程序
第十八條 擔保申請人向有關分支行遞交擔保申請書。
第十九條 有關分支行在收到擔保申請后,對擔保項目進行初步審查,寫出初審意見后連同擔保項目的有關文件報貸審會審查,超過審批權限的項目,同時報總行外匯信貸部預審。
第二十條 初審意見經(jīng)有關貸審會或總行外匯信貸部同意后即進入項目評估。
第二十一條 項目評估報告連同擔保主合同、擔保合同、反擔保函、保函等草本及其他有關法律文件報有關分支行的貸審會、行長審批,超過審批權限的項目須報有關管轄分行或總行審批。
第二十二條 上述審批獲準后,由有關擔保行報當?shù)赝夤芫謱徟?/P>
第二十三條 在取得外管局的批準后,有關擔保行須與擔保申請人簽訂擔保契約,其主要內(nèi)容有:
1.擔保要求;
2.擔保金額及幣種;
3.反擔保條款;
4.違約條款;
5.償付方式;
6.擔保契約與保函的關系;
7.擔保契約與主合同的關系;
8.擔保期限;
9.擔保費的計收:擔保費計收的幣種應為擔保函項下的幣種,擔保費率原則上按融資性保函為1%,非融資性保函為0.5%計收。各有關分支行也可根據(jù)當?shù)鼐唧w情況確定。
第二十四條 出具保函。保函的主要內(nèi)容有:
1.保函編號;
2.各當事人的法定名稱和地址;
3.主合同編號,日期及其主要內(nèi)容;
4.擔保金額和幣種;
5.申請人、我行及受益人三方的責任和義務;
6.補償條件、方式、期限、單據(jù)及證明;
7.保函的生效和期限;
8.適用法律。我行出具的保函應盡量爭取適用中國法律的條款。
第二十五條 在出具保函后,應及時到當?shù)赝夤芫洲k理有關登記手續(xù)。
第五章 出具保函的前提條件
第二十六條 已取得有關擔保項目合法性文件。
第二十七條 凡基本建設項下和類似基本建設的技術改造項下的擔保,要求申請人提供不少于總投資額30%的自籌資金。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應在我行開立本外幣結(jié)算帳戶,凡擔保項下業(yè)務資金結(jié)算均要通過我行辦理。
借款擔保的申請人,一律要在我行開立專門帳戶,由我行根據(jù)擔保契約實行監(jiān)管。
第二十九條 切實落實好反擔保,其主要措施有:
1.外匯保證金。申請人存入一定比例的外匯作為保證金。
2.信用反擔保。由金融機構(gòu)或有相當財務實力的企業(yè)提供反擔保,分支行應審查反擔保人的資格和信譽,落實反擔保人的外匯資金實力。
3.抵押反擔保。房屋、設備、可變現(xiàn)有價證券、土地使用權以及其他可轉(zhuǎn)讓權益,均可作為抵押資產(chǎn)。以國營企業(yè)的固定資產(chǎn)為抵押,須按當?shù)貒匈Y產(chǎn)管理局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對抵押的財產(chǎn)應及時辦好抵押登記手續(xù),將抵押合同提交公證。以實物財產(chǎn)抵押應辦理好以我行為第一受益人的財產(chǎn)保險。抵押反擔??蓡为毷褂茫部膳c信用反擔保一起使用。
第六章 擔保管理
第三十條 有關分支行在簽訂擔保函后,應要求申請人按期報送有關報表和資料,隨時了解和掌握申請人在所擔保主合同項下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情況,資金財務情況或建設項目的進展情況。
第三十一條 當發(fā)現(xiàn)申請人可能按主合同到期無力履約時,應督促和幫助申請人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第三十二條 當申請人確實無力履約時,分支行應在履行擔保義務前15天通知總行。
第三十三條 分支行在履行擔保義務后應根據(jù)擔保契約或反擔保函向申請人或反擔保人追索。
第三十四條 分支行在辦理擔保業(yè)務時應按表內(nèi)科目立帳,做好相應登錄,按擔保責任的減免及時核減擔保余額。
第三十五條 按擔保契約計收擔保費。
第三十六條 擔保義務解除后應及時向受益人收回保函。
第三十七條 擔保義務解除后應及時通知總行。
第三十八條 凡需展期的保函,一律按有關擔保的審批權限重新辦理審批手續(xù)。
第三十九條 分支行每半年向總行報送擔保業(yè)務統(tǒng)計表。
第七章 總行外匯信貸部是主管外匯擔保業(yè)務的職能部門
各分支行的外匯擔保業(yè)務由負責外匯信貸業(yè)務的部門辦理。
第八章 本暫行辦法處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由總行負責解釋和修改
附件:
交通銀行外匯擔保業(yè)務統(tǒng)計表
交通銀行總行制定
?。?4)交銀外信貸5表
填報單位: 半年度報表 單位: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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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擔 ?!〗稹☆~ │ 擔保項下的墊付款金額 │
│ 擔 保 ├──┬──┬────┬──┼──┬───┬───┬──┤
│ 種 類 │期初│本期│本期到期│期末│期初│本期 │本期 │期末│
│ │余額│發(fā)生│核減金額│余額│余額│發(fā)生額│歸還額│余額│
│ │ │額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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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擔?!々Α 々Α 々Α 々Α 々Α 々Α 々Α 々Α 々?BR>├──────┼──┼──┼────┼──┼──┼───┼───┼──┤
│ 租賃擔?!々Α 々Α 々Α 々Α 々Α 々Α 々Α 々Α 々?BR>├──────┼──┼──┼────┼──┼──┼───┼───┼──┤
│補償貿(mào)易擔保│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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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標擔?!々Α 々Α 々Α 々Α 々Α 々Α 々Α 々Α 々?BR>├──────┼──┼──┼────┼──┼──┼───┼───┼──┤
│ 履約擔保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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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付款擔?!々Α 々Α 々Α 々Α 々Α 々Α 々Α 々Α 々?BR>├──────┼──┼──┼────┼──┼──┼───┼───┼──┤
│備付信用證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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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款擔?!々Α 々Α 々Α 々Α 々Α 々Α 々Α 々Α 々?BR>├──────┼──┼──┼────┼──┼──┼───┼───┼──┤
│ 其 他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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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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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復核: 填表人: 填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