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財辦字第24號
頒布時間:1994-08-0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中國人民建設銀行
國務院各部、委、局、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建設銀行分行:
根據國務院(國辦發(fā)〔1994〕31號文)批準的財政部“三定”方案中的職責范圍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向國有商業(yè)銀行轉變的情況,財政部決定并商得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同意,從1994年9月1日起,收回原委托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代行的財政職能?,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財政部對各部門、各地區(qū)下達基本建設、地質勘探費支出預算,調整、劃轉預算指標并負責辦理撥款。
財政部對國家開發(fā)銀行、各有關主管部門下達基本建設經營性基金指標。
二、以前年度形成的政策性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由建設銀行對貸款項目提出貼息意見,報財政部、國家計委核準后,辦理并撥付貼息資金。
三、財政部根據國家政策和法規(guī),制定基本建設、地質勘探以及施工、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的財務制度。
四、各部門、各地區(qū)要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及時向財政部報送基本建設、地質勘探和施工、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會計報表和決算報告等資料,并接受財政部門的財務管理和財政監(jiān)督。
五、財政部負責審批中央級基本建設、地質勘探經費年度財務決算和施工、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年度財務決算。
六、財政部撥給各部門、各單位的基本建設資金仍在建設銀行開設帳戶。
七、為了做好國家投資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保證移交工作平穩(wěn)進行,下列業(yè)務財政部仍委托建設銀行辦理:
?。ㄒ唬└鶕涁斦亢硕ǖ闹鞴懿块T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和撥款限額或基本建設經營性基金指標,辦理建設項目的資金撥付,并對資金使用實施監(jiān)督。
?。ǘ┴撠煂彶楣こ填A、結算,參與審查建設項目概算和工程招標、投標的有關工作。
?。ㄈㄔO項目年度財務決算簽署審查意見。
(四)對“撥改貸”本息豁免和核轉、材料設備降價處理和工程報廢簽署審查意見;催繳基本建設收入、項目提前竣工投產期間實現利潤和投資包干結余等。
?。ㄎ澹ㄔO項目的竣工決算簽署審查意見。
建設銀行要認真履行財政部委托的各項工作的職責。其代辦的各項工作,由財政部及其派駐各地的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負責監(jiān)督。
八、各地財政部門可比照上述內容,從各地實際情況出發(fā),處理收回財政職能或委托業(yè)務的有關事項。各地財政部門和建設銀行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九、本通知自1994年9月1日起實行。財政部原委托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代行財政職能的有關文件同時廢止。
十、本通知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財政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
一九九四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