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銀發(fā)[1993]37號
頒布時間:1993-02-1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中國農業(yè)銀行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分行,各計劃單列市分行,珠海、汕頭市分行:
近幾年來,我行一些分行在使用國外商業(yè)貸款和提供外匯擔保方面做了許多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績和經驗,但也出現了一些值得重視的問題。個別分行在沒有借款指標的情況下與外國銀行簽訂了貸款協(xié)議,并接受了非常不利的貸款條件;有的分行超越總行授權限額,提供外匯擔保等。這些都嚴重違反了國家外匯管理局和總行的有關規(guī)定,不僅會造成經辦行的經濟損失,還將影響我行在國內外的信譽。
鑒于上述問題,并考慮到目前大部分分行在對外借款和外匯擔保方面缺乏經驗,為加強我行的外債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外中長期商業(yè)貸款一律由總行出面對外籌借,或由總行行長親筆授權的分行出面對外籌借,未獲授權的分行應委托總行對外籌借。
二、國外短期商業(yè)貸款,目前除天津、上海、廣東、廣州和深圳省、市分行外,其他分行一律不得自行對外籌借。有對外籌借權的分行,短期外債的月末余額不得超過當年所核定的指標,并且,在未經總行同意前不得將對外籌資權下放。沒有對外籌資權的分行,應將境外籌借短期商業(yè)貸款的指標委托總行或其他有籌資權的分行對外籌借。如要求自行對外籌借的,在提出申請后,由總行另行批復。
三、各分行應嚴格執(zhí)行農銀發(fā)(1990)222號《中國農業(yè)銀行外匯擔保管理試行辦法》。擔保金額在200萬美元以上的保函須報總行審批,200萬美元以下的保函上報總行備案。對個別分行適當放寬擔保金額,亦須經總行批準后才能實行。
希各分行嚴格執(zhí)行本通知的規(guī)定。對不執(zhí)行本通知規(guī)定的,總行有權宣布所簽任何貸款協(xié)議和擔保協(xié)議無效,并追究經辦人和領導者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