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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工商銀行國際業(yè)務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進口開證業(yè)務管理的通知

工銀國字[1993]第80號

頒布時間:1993-10-16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中國工商銀行國際業(yè)務部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國際業(yè)務部:

  近年來,我行進口開證業(yè)務發(fā)展很快,已成為我行與代理行業(yè)務往來中十分重要的內容。從總體上看,我行進口開證業(yè)務發(fā)展勢頭是良好的,業(yè)務開展是健康的,但同時也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特別是近一個時期對外無理拒付和拖延付款的現象接連發(fā)生,已在一定程序上影響了我行在國際上的形象和聲譽。目前我行進口開證業(yè)務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不嚴格依照信用證統一慣例辦理開證業(yè)務。少數分行在審核進口單據時不是完全按照國際慣例而是憑主觀臆斷提出不符點并對外拒付,因所提出的不符點或不能成立或十分牽強而與國外議付行產生業(yè)務糾紛。某些國外銀行要將糾紛訴訟于法庭或交國際商會仲裁,甚至提出對我行的付款能力表示懷疑。

  二、不能正確地處理履行開證行義務和維護國內進口商利益兩者之間的關系。有的分行一味地遷就進口商的一些不合理要求,而置開證行的義務和銀行的聲譽于不顧,當國內市場情況發(fā)生變化、進口商不想接受貨物時,就以某些微小的不符點為由而拖延付款或拒付到底。這種拒付行為無論在理論上理由是否成立,但客觀后果是削弱了國外銀行對我行信用證的信任感和安全感。

  三、風險意識淡漠,不認真執(zhí)行總行制訂的開證保證金制度。少數分行在開證資金尚未落實或到位的情況下就對外開出信用證。待收到單據時因無足額資金便百般拖延付款,有的分行甚至明確告訴議付行:由于進口商缺乏資金不能付款,把履行開證行的付款責任置于腦后。

  四、少數分行對進口開證業(yè)務管理不力,開證審查制度松馳,內部責任分工不明確,致使出現了諸如開證條款含糊矛盾、重復開證、單據傳遞延誤、對外答復不及時等問題。

  以上問題如不及時糾正將嚴重影響我行進口開證業(yè)務的正常開展。當前中央提出加強金融宏觀調控、整頓金融秩序的方針,強調銀行要保證對外支付。因此,各行國際業(yè)務部門要對進口開證業(yè)務中存在的問題予以充分重視,認真加以研究,切實糾正。為保證我行進口開證業(yè)務健康穩(wěn)妥地開展,針對目前存在的問題,總行特此對進口開證業(yè)務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分行在辦理進口開證業(yè)務時,要嚴格按照國際慣例辦事,認真履行開證行的義務,堅決維護工商銀行的聲譽,不得遷就順從進口商的不合理要求。對符合信用證條款的進口單據要及時對外付款,不得拖延。要減少對外拒付的盲動性,對單據存在的某些微小問題是否構成不符點應慎重處理,如無把握,應迅速請示上級行,不得自行其是。

  二、認真執(zhí)行開證保證金制度,原則上要求進口商交足100%的現匯保證金。如保證金暫不能到位,須同時提供外匯額度調撥單、配匯人民幣資金或由我行系統開立的保證在對外付款時提供足額的配匯人民幣資金的保函。暫不接受其他金融機構開來的配匯人民幣保函。凡以上手續(xù)未落實不得對外開證。不得對進口商免收、減收或緩收開證保證金,亦不得通過給開證申請人安排透支額度的方式對外開證。已有類似安排的應立即停止并要求進口商補足開證保證金。

  三、嚴格審查進口商的開證申請手續(xù)和開證條款。進口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外貿、外匯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進口商須出具齊備的文件。開證條款是完整明確,不得含糊不清,應盡量避免非單據的條款,以減少付款時進口商提出無理拒付的因素。

  四、加強進口開證業(yè)務的內部管理和約束,明確責任,健全檔案登記制度,杜絕制度上的漏洞和發(fā)生問題的隱患。

  五、各行要把進口開證業(yè)務作為總行最近布置的外匯業(yè)務大檢查的一項內容,對尚未了結的開證業(yè)務進行一次全面自查,發(fā)現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問題應及時加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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