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單位住房貸款暫行辦法

建總發(fā)字[1992]第167號

頒布時間:1992-09-1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建設銀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借款合同條例》及有關政策、法規(guī),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單位住房貸款是以支持住房制度改革、提高住房資金使用效益為目的,由房地產信貸部向單位發(fā)放、專門用于住房的貸款。

  第三條 房地產信貸部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批準的信貸計劃,向符合貸款條件的單位發(fā)放住房貸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發(fā)放貸款。

  第二章 貸款的種類和用途

  第四條 單位住房貸款分為集資合作建房貸款、房改單位貸款、房管單位貸款、商品住房開發(fā)貸款和其他房改貸款五種。

  第五條 集資合作建房貸款是為企事業(yè)單位和職工(包括住房合作社)共同集資合作建造住房提供的貸款。

  第六條 房改單位貸款是為進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企事業(yè)單位購買或建造住房提供的貸款。

  第七條 房管單位貸款是為房管單位及其附屬企業(yè)進行正常生產或經營提供的流動資金貸款。

  第八條 商品住房開發(fā)貸款是為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開發(fā)商品住房提供的流動資金貸款。

  第九條 其他房改貸款是為商品住房配套設施建設提供的貸款。

  第三章 貸款的對象和條件

  第十條 單位住房貸款的對象是:

  一、住房合作社;

  二、進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企事業(yè)單位;

  三、房管單位及其所屬企業(yè);

  四、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

  第十一條 申請單位住房貸款的企事業(yè)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有權部門批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行政事業(yè)單位除外),具有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

  二、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制度,按規(guī)定及時向房地產信貸部報送有關資料。

  三、具有經有權部門批準的購建住房計劃或商品住房及其配套設施開發(fā)計劃。

  四、申請集資合作建房貸款和房改單位貸款的單位,必須將全部房改資金存入建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并設立專項結算帳號。

  五、申請流動資金貸款的單位,需要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動資金,并建立了自有流動資金補充制度。

  六、申請房管單位貸款的單位,必須在建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開立基本結算帳戶。

  七、貸款用途正當,確有財產物資保證,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第四章 貸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條 集資合作建房貸款的期限一般為1至3年,最長不超過五年;房改單位貸款的期限為1至3年;房管單位貸款、商品住房開發(fā)貸款和其他房改貸款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

  第十三條 集資合作建房貸款的利率可以在同期基本建設投資貸款利率的基礎上適當優(yōu)惠,其下浮幅度不得超過10%;房改單位貸款的利率按同期基本建設投資貸款利率執(zhí)行,房管單位貸款、商品住房開發(fā)貸款和其他房改貸款的利率按同期建筑業(yè)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執(zhí)行。

  第十四條 貸款利息每季結算一次。逾期貸款加息和挪用貸款罰息,均按人民銀行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國家利率調整時,應從國家規(guī)定的統(tǒng)一調整貸款利率日起,執(zhí)行新的貸款利率。

  第五章 貸款的發(fā)放與回收

  第十五條 貸款銀行發(fā)放集資合作建房貸款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該項合作建房投資額的40%;發(fā)放房改單位貸款、商品住房開發(fā)貸款和其他房改貸款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該單位購建房投資額或該項目投資額的30%。

  第十六條 借款單位應認真填寫《單位住房借款申請表》,并附貸款條件中要求的材料,以及必要的文件說明。經貸款銀行審核批準后,借貸雙方簽定借款合同。

  第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各方必須嚴格遵守。如有違反合同的現(xiàn)象,按合同中規(guī)定的條款處理;若合同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按《借款合同條例》中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八條 貸款銀行一般應要求借款單位提供財產抵押或第三方不可撤銷擔保。實行租賃或承包經營的借款企業(yè),必須辦理財產抵押或第三方不可撤銷擔保。

  第十九條 借款單位辦理財產抵押手續(xù),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費用由借貸雙方承擔。抵押物必須辦理保險,保險期限不得短于貸款期限,并需明確受益人為銀行。抵押期間保單由貸款銀行保存。保險及保管費用由借款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 承擔第三方不可撤銷擔保責任的保證人,必須具有足以償還借款的財產。借款單位不履行合同時,由擔保方連帶承擔償還貸款本息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貸款銀行應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用款計劃一次或分次將貸款轉入借款單位帳戶。因銀行責任,未按合同規(guī)定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shù)額和延期天數(shù),每天付給借方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借款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經督促仍然未予糾正的,貸款銀行可以收回部分以至全部貸款:

  一、貸款用途與合同規(guī)定不相符。

  二、違反結算紀律。

  三、不按規(guī)定向貸款銀行提供有關資料。

  四、不按有關規(guī)定及時繳存購建房集資款或補充自有流動資金。

  第二十三條 借款單位法人變更時,應提前30天通知貸款銀行。貸款銀行要及時與變更后的法人、擔保單位簽定補充借款合同。補充合同簽定以前,變更后的法人繼續(xù)履行原法人所訂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 貸款銀行在貸款到期前30天,應通知借款單位并認真檢查還款資金落實情況,嚴格按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收回貸款本息。

  第二十五條 借款單位所欠借款本息已到期,經催收仍不償還的,貸款銀行在通知借款單位后可直接從其存款帳戶中扣收或用抵押物清償。采取第三方擔保的,應通知第三方代為償還。如擔保方不履行擔保責任,貸款銀行可直接從其存款帳戶中扣收或通知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權益。

  第二十六條 借款單位歸還到期借款有困難并要求展期的,必須提前提出展期申請。經貸款銀行審查同意后,辦理展期手續(xù)。由于借款單位主觀原因造成貸款不能按期歸還,貸款銀行不予展期。

  第二十七條 每一筆貸款只能展期一次,其期限不得超過原合同所規(guī)定的期限。展期后的貸款按總期限和現(xiàn)行利率計息。

  第二十八條 借款單位資金寬裕時,可以提前歸還貸款,并提前十天通知貸款銀行。

  第六章 貸款管理與監(jiān)督

  第二十九條 貸款銀行要加強單位住房貸款管理,嚴格按程序審批貸款,認真做好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后檢查和貸款回收工作。

  第三十條 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內,借款單位應按時向貸款銀行提供財務計劃、會計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并為貸款銀行定期檢查、了解、監(jiān)督其資金使用及生產或項目經營管理情況提供便利條件。

  第三十一條 在房地產信貸部開立基本結算戶的借款單位,除經貸款銀行同意外,各項資金往來均須通過基本結算戶辦理。如違反上述規(guī)定,貸款銀行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總行解釋、修改。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分行和計劃單列市分行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總行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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