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發(fā)字[1983]第385號
頒布時間:1983-12-2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為了適應多種經濟發(fā)展和多種渠道商品流通的需要,總行決定開辦票匯結算,從一九八四年三月一日起在全國實行(西藏暫不執(zhí)行)?,F將制定的《票匯結算辦法》和《票匯結算會計核算手續(xù)》隨文附發(fā),并對實行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票匯結算,銀行在五十年代曾經開展過這項業(yè)務,后因匯票外傳存在不安全等問題而停辦。這次制定的辦法,在某些規(guī)定和做法上比過去有了較大變化,與現行的信匯、電匯也有很大區(qū)別。為此,要求各級銀行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尤其是會計、結算部門的同志,認真學習,弄懂有關規(guī)定和具體做法,充分做好銀行內部的各項準備工作。同時,還要加強對外的宣傳工作,務使各單位的財會、采購、銷售人員以及個體經濟戶和廣大群眾,都能了解這種結算辦法的特點、 要求和做法,懂得攜帶匯票或收受匯票必須確保安全的重要性,便于他們選擇和正確使用。
二、票匯結算的適用范圍比較廣泛,國營和集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個體經濟戶和個人的各種款項匯撥都可以使用:辦理結算比較靈活方便,可以到銀行取款,也可以到指定單位購買物資辦理結算, 在匯款金額以內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用款, 多余的款項由銀行代為退回。為了維護客戶匯款和國家資財的安全,強調匯票必須一律記名,收款單位收受匯票必須認真審查,如有疑問,可以先提交銀行驗證、進帳, 銀行的內部手續(xù)也有所增加。 因此,應當教育銀行工作人員必須從全局觀點出發(fā),增強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服務的思想,積極組織推行,嚴格執(zhí)行各項規(guī)定,正確地辦理結算。
三、票匯結算憑證,是由匯出銀行簽發(fā),經過客戶外部傳遞,由匯入銀行憑票付款的重要票據。因此,對于票匯結算憑證的領發(fā)、運送、保管和使用, 必須加強管理, 嚴密手續(xù)。保管憑證、簽發(fā)匯票、加蓋印章等,必須分人經管, 明確責任, 不得集中由一人兼辦。
四、票匯結算憑證和票匯委托書兩種憑證,已由總行匡計數量委托上海國營五四二廠印制分發(fā)各分行,預計在一九八四年二、三月份全部運到。在印發(fā)的票匯結算憑證中,有一部分未印“匯款用途”。對于這一部分憑證,各地銀行在使用時,應當在憑證的左下角“匯出行名稱”下面的空白處,增填“匯款用途”和用途的具體內容。今后票匯結算兩種憑證的印制計劃,包括一九八四年尚需增印的數量,由各分行直接報請上海國營五四二廠安排印制。
對實行票匯結算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總行。
附:票匯結算辦法
第一條 票匯結算,是匯款單位或個人將款項交給當地銀行,由銀行簽發(fā)給匯票持往外地辦理轉帳或支取現金的結算方式。
第二條 國營和集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個體經濟戶及個人需要匯撥各種款項,均可使用票匯結算方式。
第三條 辦理票匯結算的單位或個人都必須遵守國家的政策、法令和銀行的結算制度。
第四條 匯票的簽發(fā)和解付,只限于參加“全國聯行往來”的銀行機構辦理。
第五條 匯票一律記名,不準流通轉讓,不準涂改、偽造。
第六條 匯票的金額起點為一百元。
第七條 匯票的有效期限為一個月(不分大月、小月,統按對月對日計算;到期日遇例假日順延)。逾期的匯票匯入銀行不予受理。
第八條 匯票單位或個人辦理票匯結算,需向匯出銀行提交“票匯委托書”,詳細寫明匯入地點、匯入銀行、收款單位或個人名稱、匯款用途等項內容。
匯款單位或個人確定不了匯入銀行的, 可詢問匯出銀行后填寫: 確定不了收款單位的,可填寫匯款單位指定人員的姓名:確定不得轉匯的,應當在“備注”欄注明。軍工產品結算、“匯款用途”欄可以免填。
第九條 匯出銀行受理票匯委托書,在收妥款項后,簽發(fā)“匯票”和“匯款解訖通知”交給匯款單位或個人。
匯票和匯款解訖通知必須同時提交匯入銀行,缺少任何一聯憑證均為無效。
第十條 匯款單位或個人可以持票直接向匯票指定的收款單位(或在銀行開戶的個體經濟戶)辦理結算。收款單位接受匯票, 應當認真審查, 經審查匯票的收款單位確為本單位,匯票在有效期內,日期、金額等均未涂改,印章清晰,持票人可靠,可以在匯款、金額以 內,根據實際需要的款項辦理結算,并將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準確、清晰地填入匯 票和匯款解訖通知的有關欄內,在匯票背面加蓋單位業(yè)務用章,連同進帳單送交開戶銀行辦理轉帳。如有疑問,應提交銀行驗證,或先進帳、后發(fā)貨。收款單位如果收受了假匯 票,銀行不予受理。
根據實際需要用款的,其多余金額由銀行代為退回原匯款單位。
第十一條 收款人(指個人,下同)憑匯票向匯入銀行取款的,必須交驗本人的身份證件或有關單位足以證實收款人身份的證明,并在匯票背面“收款人蓋章處”蓋章或簽字,經銀行審查同意,才能辦理取款手續(xù)。
收款人需要在匯入地分期分次支付的,可以開立臨時存款戶辦理支付。臨時存款戶只付不收,付完清戶,也不計付利息。
收款人需要支取現金的,還應按照現金管理的規(guī)定審查支付。
收款人需要轉匯的,應當委托匯入銀行辦理信、電匯手續(xù)。
第十二條 匯款單位或個人由于匯票超過有效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匯時,可持匯票和匯款解訖通知到匯出銀行辦理退匯。
第十三條 匯票必須妥善保管,嚴防遺失。如果不慎遺失了匯票,應當立即通知匯票指定的收款單位(或個體經濟戶)、匯入銀行和匯出銀行,請其協助防范;如果遺失的系指定收款人的匯票, 應當立即向匯入銀行或匯出銀行請求掛失。 如果匯票在銀行受理掛失前(包括對方銀行收到掛失通知前)已被人冒領,銀行概不負責。
第十四條 匯款單位辦理票匯結算,每筆收取手續(xù)費二角,郵費二角;未在銀行開立帳戶的個體經濟戶和個人辦理匯票結算,按照匯款金額的百分之一收取匯費,不另收取手續(xù)費和郵費:退匯每筆收取手續(xù)費二角。
匯票掛失每筆收取手續(xù)費二角,向異地銀行發(fā)出掛失通知的收取郵費二角,采用電報通知的收取電報費一元八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