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地函發(fā)[1991]4號
頒布時間:1991-01-1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廣州市稅務局:
你局稅三[1991]881號《關于鐵道部所屬單位對外出租房產交納房產稅問題的請示》收悉?,F(xiàn)批復如下:
我局國稅函發(fā)[1990]924號《關于外單位使用鐵道部所屬單位的房地繳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是對“七五”期間鐵道部所屬單位征免土地使用稅所作的補充規(guī)定,有關房產稅問題,財政部(86)財稅字第326號、第340號文件已經作了規(guī)定。至于鐵道部所屬單位出租給鐵路系統(tǒng)外的單位使用的房產,不屬于自用的房產,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照章征收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