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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外籍人員、華僑、港、澳、臺同胞擁有的房產如何征收房產稅問題的批復

財稅外[1987]230號

頒布時間:1987-08-1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福建省稅務局:

  (87)閩稅政三字第522號函悉。關于對外籍人員的房屋以及華僑、香港、澳門、臺灣同胞的房屋如何征收房產稅問題,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對外籍人員和華僑、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在內地擁有的房產,應按照前政務院1951年8月8日公布的《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征收房產稅。

  二、在我國境內擁有房產的外籍人員和在內地擁有房產的華僑、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如果不在我國境內或內地居住,可由其代管人或使用人代為報繳房產稅;如果其房產所有權已轉讓給國內親友或有關企、事業(yè)單位,則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繳納房產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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