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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鉛鋅礦石等稅目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的通知

財稅[2007]100號

頒布時間:2007-07-05 15:15:04.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jù)鉛鋅礦石、銅礦石和鎢礦石的市場價格以及生產(chǎn)經(jīng)營情況,為進一步促進其合理開發(fā)利用,經(jīng)礦究決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對上述三種礦產(chǎn)品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作如下調整:

  一、鉛鋅礦石單位稅額標準:一等礦山調整為每噸20元;二等礦山調整為每噸18元;三等礦山調整為每噸16元;四等礦山調整為每噸13元;五等礦山調整為每噸10元。

  二、銅礦石單位稅額標準:一等礦山調整為每噸7元;二等礦山調整為每噸6.5元;三等礦山調整為每噸6元;四等礦山調整為每噸5.5元:五等礦山調整為每噸5元。

  三、鎢礦石單位稅額標準:三等礦山調整為每噸9元;四等礦山調整為每噸8元;五等礦山調整為每噸7元。

  請遵照執(zhí)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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