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明電[1993]77號
頒布時間:1993-12-3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現(xiàn)對外籍人員(含華僑、港、澳、臺同胞)取得屬于1993年度的各項應稅所得,在1994年1月1日以后納稅,應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外籍人員(含華僑、港、澳、臺同胞)取得屬于1993年度的各項應稅所得,仍然適用個人所得稅法修改以前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額、稅率和減半征收的優(yōu)惠待遇。
二、外籍人員(含華僑、港、澳、臺同胞)取得屬于1993年度的各項應稅所得,可按1993年12月31日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特此通知,請遵照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