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5]885號
頒布時間:2005-09-1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稅函[2005]885號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韓國進出口銀行取得希杰(聊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貸款利息免征預提所得稅的請示》(魯國稅發(fā)[2005]118號)收悉,批復如下:
2004年6月29日,韓國進出口銀行與希杰(聊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簽訂貸款合同,貸款金額為2500萬美元。2005年2月22日,韓國進出口銀行與希杰(聊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簽訂貸款合同,貸款金額為700萬美元。以上兩筆貸款均由韓國CJ公司擔保,用于購買機器設備、建設廠房,貸款期限為5年,利率為6個月LIBOR+1.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zhí)行稅收協定對利息所得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29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對韓國進出口銀行提供上述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予征收企業(yè)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