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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韓國進出口銀行取得貸款利息免征企業(yè)所得稅批復

國稅函[2005]733號

頒布時間:2005-07-2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韓國進出口銀行取得貸款利息免征企業(yè)所得稅問題的請示》(粵國稅發(fā)[2005]115號)收悉,批復如下:

  2004年9月,韓國進出口銀行與中山開益禧半導體有限公司簽訂貸款協(xié)議,貸款金額1290萬美元,貸款期限為7年,利率為LIBOR+l%。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zhí)行稅收協(xié)定對利息所得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29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xié)定》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對韓國進出口銀行提供上述貸款取得利息,免予征收企業(yè)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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