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1998]60號
頒布時間:1998-01-2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北京、遼寧、黑龍江、河北、寧夏、甘肅、浙江、江蘇、湖南、四川、廣東、海南?。ㄗ灾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中國新型建筑材料公司《關于提取中新集團總機構管理費的請示》(新材計財發(fā)[1997]146號)。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177號)的有關法規(guī),經(jīng)審核,同意該公司1997年向所屬企業(yè)提取510萬元的總機構管理費。其所屬企業(yè)按法規(guī)標準(詳見附件)上交的管理費,準予在稅前扣除,超過法規(guī)標準上交的管理費,應進行納稅調整。該公司提取的管理費年終如有結余,應并入該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附件:中國新型建筑材料公司所屬企業(yè)1997年度總機構管理費扣除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