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3]68號
頒布時間:2003-01-2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北京、上海、天津、陜西、山西、安徽、貴州、湖北、河南、河北、甘肅、四川省、(直轄市)國家稅務局,青島、寧波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近接中國鐵路工程總公司《關于報批2002年收取上級管理費計劃的請示》(中鐵程財函[2002]103號),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總機構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17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補充通知》(國稅函[1999]136號)等有關規(guī)定,經審核,同意該公司2002年度向所屬企業(yè)提取3366萬元的總機構管理費。其所屬企業(yè)按規(guī)定標準上交的管理費(附件略),準予在稅前扣除,超過規(guī)定標準上交的管理費,應進行納稅調整。該公司提取的管理費年終如有結余,應并入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附件:中國鐵路工程總公司2002年度所屬企業(yè)總機構管理費扣除標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