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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力建設基金實行統(tǒng)—稅制后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1994]7號

頒布時間:1994-03-3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市、自治區(qū)財政廳(局)、稅務局,電力工業(yè)部:

  為加快我國電力建設的步伐,經國務院批準,從1998年起在全國每千瓦時電價外征收兩分錢,作為地方電力基本建設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電力建設基金”),并免繳各種稅費。根據(jù)國務院批轉國家稅務總局工商稅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經商得國家稅務總局同意,現(xiàn)將電力建設資金納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從1994年起,原價外征收的電力建設基金應并入價內,由電力企業(yè)統(tǒng)一核算,單獨反映,并依法繳納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紤]到電力建設資金的特殊性,經研究,同意對加價部分免交所得稅,執(zhí)行時間為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

  請各地遵照執(zhí)行。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國家計委、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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