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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煙草企業(yè)交納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fā)[1994]203號

頒布時間:1994-09-2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銳暫行條例》,現(xiàn)對煙草企業(yè)交納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1994年1月1日起,煙草行業(yè)的工業(yè),商業(yè)企業(yè),均應以獨立核算的企業(yè)為納稅人,照章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二、中國煙草總公司所屬企業(yè)(即在1993年底前已上劃中國煙草總公司的企業(yè)),其所得稅一律就地繳入中央金庫。

  三、未上劃中國煙草總公司的煙草企業(yè),其所得稅一律就地繳入地方金庫。

  接此通知后,今年尚未入庫的稅款,請各地盡快督促入庫,不得再拖欠。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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