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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太鋼集團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4]1058號

頒布時間:2004-09-2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北京、天津、上海、山西、江蘇、遼寧、四川、廣東省(直轄市)地方稅務局,青島、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鋼集團)是屬于國務院確定的試點大型企業(yè)集團之一,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大型企業(yè)集團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027號)的有關規(guī)定,為支持集團公司的進一步發(fā)展,現(xiàn)將有關合并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太鋼集團所屬的28家全資控股企業(yè)(名單見附件),從2004年度起,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合并)納稅企業(yè)實行統(tǒng)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1〕13號)的有關規(guī)定,由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在山西省合并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所屬合并納稅的成員企業(yè),暫不實行就地預交企業(yè)所得稅辦法。

  二、太鋼集團所屬合并納稅的成員企業(yè),在企業(yè)改組、改造或資產重組過程中,因股權發(fā)生變化而變成非全資控股的企業(yè),集團公司應及時報告成員企業(yè)所在地稅務機關,經所在地稅務機關確認后,從股權發(fā)生變化的年度起,就地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三、太鋼集團應在每年的年度納稅申報后,向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管理司)報送集團公司的匯總(合并)財務報表和納稅申報表。

  四、太鋼集團所屬合并納稅的成員企業(yè),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guī)定,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檢查和監(jiān)管;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按國家稅務總局的統(tǒng)一規(guī)定,認真受理企業(yè)的納稅申報,切實履行納稅檢查和監(jiān)管職責。

  五、太鋼集團在以后生產經營年度中,因成員企業(yè)情況發(fā)生變化,需調整合并納稅成員企業(yè)范圍、變更成員企業(yè)名稱、地址和調整就地預交稅款比例的,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

  附件:太鋼集團合并納稅企業(yè)名單

序號

企業(yè)名稱

企業(yè)所在地

1

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2

太原鋼鐵(集團)公司新興實業(yè)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3

太原鋼鐵(集團)建設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4

太原鋼鐵(集團)公司福利總廠

山西省太原市

5

太原鋼鐵(集團)國際經濟貿易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6

太原鋼鐵(集團)雙良水泥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7

太原鋼鐵(集團)軋輥制造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8

太原鋼鐵(集團)原料貿易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9

太原鋼鐵(集團)金屬回收加工貿易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10

太原鋼鐵(集團)線材制品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11

太原鋼鐵(集團)不銹鋼管制品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12

太原鋼鐵(集團)粉煤灰綜合利用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13

太原鋼鐵(集團)設計院(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14

太原鋼鐵(集團)礦山建設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15

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民用建設開發(fā)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16

太原鋼鐵(集團)飲料食品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17

太原鋼鐵(集團)現(xiàn)貨銷售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18

無錫太鋼銷售有限公司

江蘇省無錫市

19

太原鋼鐵(集團)公司中南經貿中心

湖北省武漢市

20

上海太鋼經貿中心

上海市

21

西安太鋼銷售有限公司

陜西省西安市

22

北京太鋼經貿中心

北京市豐臺區(qū)

23

遼寧太鋼銷售有限公司

遼寧省沈陽市

24

青島太鋼銷售有限公司

山東省青島市

25

成都(太鋼)銷售有限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

26

天津太鋼銷售有限公司

天津市武清區(qū)

27

深圳市晉園不銹鋼有限公司

廣東省深圳市

28

佛山市太鋼不銹鋼銷售有限公司

廣東省佛山市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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