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4]1058號
頒布時間:2004-09-2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北京、天津、上海、山西、江蘇、遼寧、四川、廣東省(直轄市)地方稅務局,青島、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鋼集團)是屬于國務院確定的試點大型企業(yè)集團之一,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大型企業(yè)集團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027號)的有關規(guī)定,為支持集團公司的進一步發(fā)展,現(xiàn)將有關合并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太鋼集團所屬的28家全資控股企業(yè)(名單見附件),從2004年度起,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合并)納稅企業(yè)實行統(tǒng)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1〕13號)的有關規(guī)定,由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在山西省合并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所屬合并納稅的成員企業(yè),暫不實行就地預交企業(yè)所得稅辦法。
二、太鋼集團所屬合并納稅的成員企業(yè),在企業(yè)改組、改造或資產重組過程中,因股權發(fā)生變化而變成非全資控股的企業(yè),集團公司應及時報告成員企業(yè)所在地稅務機關,經所在地稅務機關確認后,從股權發(fā)生變化的年度起,就地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三、太鋼集團應在每年的年度納稅申報后,向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管理司)報送集團公司的匯總(合并)財務報表和納稅申報表。
四、太鋼集團所屬合并納稅的成員企業(yè),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guī)定,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檢查和監(jiān)管;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按國家稅務總局的統(tǒng)一規(guī)定,認真受理企業(yè)的納稅申報,切實履行納稅檢查和監(jiān)管職責。
五、太鋼集團在以后生產經營年度中,因成員企業(yè)情況發(fā)生變化,需調整合并納稅成員企業(yè)范圍、變更成員企業(yè)名稱、地址和調整就地預交稅款比例的,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
附件:太鋼集團合并納稅企業(yè)名單
序號 |
企業(yè)名稱 |
企業(yè)所在地 |
1 |
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 |
山西省太原市 |
2 |
太原鋼鐵(集團)公司新興實業(yè)公司 |
山西省太原市 |
3 |
太原鋼鐵(集團)建設有限公司 |
山西省太原市 |
4 |
太原鋼鐵(集團)公司福利總廠 |
山西省太原市 |
5 |
太原鋼鐵(集團)國際經濟貿易有限公司 |
山西省太原市 |
6 |
太原鋼鐵(集團)雙良水泥有限公司 |
山西省太原市 |
7 |
太原鋼鐵(集團)軋輥制造有限公司 |
山西省太原市 |
8 |
太原鋼鐵(集團)原料貿易有限公司 |
山西省太原市 |
9 |
太原鋼鐵(集團)金屬回收加工貿易有限公司 |
山西省太原市 |
10 |
太原鋼鐵(集團)線材制品有限公司 |
山西省太原市 |
11 |
太原鋼鐵(集團)不銹鋼管制品有限公司 |
山西省太原市 |
12 |
太原鋼鐵(集團)粉煤灰綜合利用有限公司 |
山西省太原市 |
13 |
太原鋼鐵(集團)設計院(有限公司) |
山西省太原市 |
14 |
太原鋼鐵(集團)礦山建設有限公司 |
山西省太原市 |
15 |
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民用建設開發(fā)公司 |
山西省太原市 |
16 |
太原鋼鐵(集團)飲料食品有限公司 |
山西省太原市 |
17 |
太原鋼鐵(集團)現(xiàn)貨銷售有限公司 |
山西省太原市 |
18 |
無錫太鋼銷售有限公司 |
江蘇省無錫市 |
19 |
太原鋼鐵(集團)公司中南經貿中心 |
湖北省武漢市 |
20 |
上海太鋼經貿中心 |
上海市 |
21 |
西安太鋼銷售有限公司 |
陜西省西安市 |
22 |
北京太鋼經貿中心 |
北京市豐臺區(qū) |
23 |
遼寧太鋼銷售有限公司 |
遼寧省沈陽市 |
24 |
青島太鋼銷售有限公司 |
山東省青島市 |
25 |
成都(太鋼)銷售有限公司 |
四川省成都市 |
26 |
天津太鋼銷售有限公司 |
天津市武清區(qū) |
27 |
深圳市晉園不銹鋼有限公司 |
廣東省深圳市 |
28 |
佛山市太鋼不銹鋼銷售有限公司 |
廣東省佛山市 |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