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4]333號
頒布時間:2004-03-0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北京、上海、福建、廣東、河南、黑龍江、江蘇、山東、浙江省(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近接中國工藝品進出口總公司《關于我公司稅前收取2003年度總機構管理費的請示》(中藝總字[2003]374號)。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總機構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17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補充通知》(國稅函[1999]136號)的有關規(guī)定,經審核,同意該公司2003年度向所屬企業(yè)提取2145萬元的總機構管理費。其所屬企業(yè)按規(guī)定標準上交的管理費(詳見附件),準予在稅前扣除,超過規(guī)定標準上交的管理費,應進行納稅調整。該公司提取的管理費年終如有結余,應并入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附件:中國工藝品進出口總公司所屬企業(yè)2003年度總機構管理費扣除標準(略)